本文介绍了北京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工作,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不能直接进行征用。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市土地管理局完成征地工作。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支持和配合做好征地工作。同时,文章还介绍了土地征用工作的具体程序和相关规定。
1.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工作,而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则不能直接进行征用。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市土地管理局完成征地工作。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支持和配合做好征地工作。2、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综合开发用地可以实行连片征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及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按项目征地,不得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市政府可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有计划预征。3、按项目征用土地,依下列程序办理:(1)、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人民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选址通知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2)、市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核,拟定征地工作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征地单位,并发出征地通知书;(3)、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区、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对拟征土地进行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状况,确定土地面积和界址;(4)、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5)、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征地批准权限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4、《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被征地单位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5、被征地单位应当在接到征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配合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市政府可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征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国家(含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急需征用土地的,市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作好土地征用工作。土地纠纷时间较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经多次调解不成,及时处理确有困难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先行征用。在实施征地前,市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争议各方对争议土地进行勘测,将争议的原因、土地类型、面积、界址予以登记。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后,有关争议范围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等各项费用,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所有权单位支付。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征地补偿费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按征地协议约定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未按征地协议约定向被征地单位付清征地补偿费的,土地仍属集体所有,市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出让。8、按项目征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预付拟征土地的补偿费总额的50%。拟征土地未获批准或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征用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计息退还预付款;土地征用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放弃受让土地使用权的,预付款不予退还;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预付款可抵充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9、预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根据征地协议签订时的有关补偿标准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实际情况确定。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签订预征协议后30日内将征地补偿费总额的30%付给被征地单位,其余在两年内付清;两年内未付清的部分,按同期物价增长指数计算拨付。开发需要使用土地时,市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30日将剩余的征地补偿费付给被征地单位。10、预征的土地,在开发前仍由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耕种,不得撂荒,不得栽种多年生长农作物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开发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市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60日通知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限期清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未在限期内清除的,由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处置,对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不再补偿,而对种植的农作物可作适当赔偿。11、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征地补偿费中除属于个人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如数付给本人外,其余的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发展乡(镇)村集体企业和农副业生产,进行农用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划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补助和转入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费。在征得村民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单位可将部分征地补偿费用于兴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擅自将征地补偿费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纠正。12、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土地虽未被全部征用,但人均耕地不足002公顷的,被征地单位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002公顷以上的,按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将与被征土地面积相应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13、被征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村民委员会按征地协议确定的数量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给予办理转户、粮食关系等手续。
5.按项目征用土地,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包括建设单位和个人持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选址通知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核,拟定征地工作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征地单位,并发出征地通知书,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区、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对拟征土地进行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状况,确定土地面积和界址,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征地批准权限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5. 按项目征用土地,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包括建设单位和个人持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选址通知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核,拟定征地工作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征地单位,并发出征地通知书,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区、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对拟征土地进行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状况,确定土地面积和界址,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征地批准权限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需要征用土地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公示,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和公平补偿。如果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用地申请,或者市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那么申请人和被征地单位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门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土地管理的公正和透明。
本文讲述了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工作,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不能直接进行征用。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市土地管理局完成征地工作。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支持和配合做好征地工作。文中还提到了土地征用工作的具体程序和相关规定,包括建设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选址通知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并拟定征地工作方案等。最后,文中强调了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和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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