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1)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解除合同为由,在“第三阶段”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p>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处于“第三阶段”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况消失。显然,如果企业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合同,将被仲裁和法院判定为非法终止。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实施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期限自计算之日起计算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对第三阶段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这是对原劳动合同的一种修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各单位不得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减少基本工资。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在此期间,她可以与雇主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原工资性收入p>因此,在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企业单方面调整岗位、降低工资是违法的,女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原来的岗位和工资。但有时,一些企业往往会附加劳动合同,根据企业经营需要、个人业绩等,可以跳槽。说明企业有调整岗位的权利,但在审批实践中,企业需要证明调整岗位的合理性。是因为第三阶段女工的特殊性,还是因为她们不称职。但总的来说,无论“三期”女职工的岗位如何变动,工资待遇都不应降低(3)“三期”女职工违纪处理。由于“第三期”女工的生理特殊性(此处仅指怀孕和哺乳期),用人单位应灵活掌握第三期女工的出勤情况。产检、哺乳时间应按出勤处理,不能视为旷工。有时孕妇会有突发情况,如“发红、羊水破裂”等。他们通过电话或短信请假看病。企业不能未经批准或未填写请假单就盲目认定为旷工。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实行人性化管理,治疗后可要求女职工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并填写病假单。既体现了企业的人文关怀,又保障了女工的健康和劳动权利,避免了不必要的矛盾
但是,如果第三阶段的女员工长期不工作,没有病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效的《员工手册》和其他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换言之,这并不是说三相保护是无限和无原则的。在实际工作中,女职工利用本单位批准的哺乳假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约有三个时期。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企业有保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企业证明需要改正,而劳动者拒绝改正,劳动关系可以无偿终止
用人单位和第三阶段女职工都应注意,第三阶段女职工无限制、无理由不能享受特殊保护待遇。第三阶段处理女职工违纪行为时,用人单位不仅要证明存在违纪行为,还要有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处理依据。女职工在第三阶段也要注意自身的行为规范。尽管他们受到特殊保护,严重违纪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的“第三阶段”
孕期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止劳动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上夜班。《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怀孕期间,本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止的劳动,不得超过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工,一般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工作时间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计为工作时间
换句话说,用人单位不能要求怀孕妇女从事禁忌劳动和加班加点而支付加班工资和补贴。另外,女职工孕期体检费用,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包括15天的产前假。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对于多胞胎,如果女工怀孕或流产,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其一定的产假,“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的,可以给予延长婚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再享受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照顾假3天。晚婚假享受婚假待遇,晚育假享受产假待遇,晚育护理假享受产假待遇。”p>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得减薪、解除劳动合同。晚育假30天的女职工享受与产假同等的待遇,配偶享受三天带薪护理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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