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首先是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规定了选择选的行使往往倾向于债务人;
其次,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说,选择之债往往特定化了才有意义,所以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可以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从而符合了民法的物尽其用原则,这一原理最早可追溯到**·斯密的理论;根据经济学的理论,从获取信息的角度来讲,债务人处于弱势地位,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能使债务人处于同等地位;
最后,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说,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使得选择权得以有效行使。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多数情况下,对于选择之债法律都是有规定的,或归属于债权人、或归属于债务人、或归属于第三人。当然,我们不排除在特殊的情形下,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双方或多方也无法就选择达成一致。那么,这种情况下,为利于债的履行及纠纷的解决,由债务人基于自身的情况在可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一种方式来履行债务,显然是最便于债的履行的。前提是:无论哪种选择都应当是对债的完全、全面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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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债和选择权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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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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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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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般是由债务人行使的,债务人可以在多项标的中选择履行其中一项,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另外如果享有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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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选择之债和选择权选择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3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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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选择之债与择一选择之债怎么区分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6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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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的方式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30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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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选择债的选择权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04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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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的债选择权的转移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0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而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但是,如果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会使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确定而无法履行,因此各国法律均规定选择权应于一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人不在规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归属于他方当事人。 选择权的行使未定有期限者,清偿期到来时,无选择权的当事人可定相当合理期限催促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选择权人届时仍未选择的,选择权归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