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子商务——谈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0:02:47 337 人看过

21世纪的今天,全球好像都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互联网一词的家喻户晓,使互联网的用户遍及全球,不仅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也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所以互联网的逐步完善给人类带来了文明和进步!电子商务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因特网的兴起和普及应用而出现的一种崭新的贸易方式,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据有关媒体报道,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的交易额达到近4000亿美元。联合国的一份报告预测,未来十年全球国际贸易的三分之一将以网络贸易的方式来完成,电子商务将构成新的贸易环境的重要部分。而网络广告却又是电子商务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之一。

自1994年10月美国热线网站开始互联网第一例网络广告以来,网络广告已经成为很多网站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带动了网络广告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网络广告的表现形式、技术、人们的接受程度、市场都有很大的提高。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发展,使得广告传播方式又增加了一条新的途径。因为在网络电子商务中,交易方式、交易产品、交易内容都是多种多样的,所以网络中的广告也如盛夏般的百花争艳。网络广告做为第四媒体的产物,必定仍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媒体的要求,虽然互联网有着非常多的自由和创意空间,随着互联网走向大众化,网络广告进行规范化,会促使网络广告的进一步发展。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个人解析认为,互联网细化到每一个细胞-就是网站,再细化到细胞内部就是“斑竹、固定网民和过客网民”,网站与网民之间构成了一种虚拟的网络社会之间的民事关系。由于此民事关系的存在使得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有些情况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国内大部分网站均采用免费的方式登录,也有部分是采用免费和收费相结合的方式登录,但是无论收费与否,网民作为服务接受方在注册会员时,通常都要认可一篇很长的“协议”。这种“协议”往往是网站保护自身利益而对网民提出的要约,当要约变成承诺后,就与网站形成了合同关系。为此,该“协议”将是对双方约束和履行的根本条款,同时还要提示大家,除了这份“协议”以外,还会有一份“法律声明”,都是网民维护权益并应当仔细浏览的前提,也是开展网络电子商务和其他网络活动的基础。

首先肯定的说,因现阶段我国没有一部国家级的、正式的针对网络广告的专门法律。根据《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所以我个人认为网络广告也应当属于广告监管的范围,网络广告的经营活动都应当适用《广告法》的规定。日前《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并已于2001年5月1日起实施),已经标志着我国出台相关法规将是迫在眉睫。由于该《暂行办法》在全国尚属首创,《办法》出台后立刻引起了业界的高度重视,不少网络广告经营者立刻向律师所、工商局等部门咨询。那么网络广告应当怎么来定义呢?

所谓网络广告,是指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网络广告既不同于平面媒体广告,也不是电子媒体广告的另一种形式。在《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这样规定,“所谓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链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基本特征为:一、独特的表现性,它是利用数字技术制作和表示;二、可链接性,只要被链接的主页被网络使用者点击,就必然会看到广告,这是任何传统广告无法比拟的;三、强制性,难以拒绝被人为地塞进电子信箱中或打开网站的界面即跳出映入眼帘。下面笔者就在网络广告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关于网络广告发布载体的规范问题。

现在很多企业拥有自己的网站,网络广告的制作又非常简单,他的广告发布和审查完全由自己来决定。有的人将它比喻成犹如本公司的宣传资料一样。此类形式看似比较简单,但是很多企业网站为增加浏览率和知名度,往往会与一些规模较大的门户网站或兄弟网站建立链接,这种形式难道不是在做广告吗?但却因《广告法》没有规定,而无法约束和管理。《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在网站发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其广告所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本企业经营范围。”可见这种随意链接对非经营性网站作了限制性规定,而对一些大型的经营性网站实行登记监管制度。

针对那些经营网络广告的综合网站,在网站中不仅对自己进行广告宣传,同时也在承接为他方提供广告平台服务,在经营过程中大多会采取“合理”的变通方法。更多的站点与广告客户之间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书,而不是《广告法》所规定的正式广告合同,一旦发生冲突,合作协议书就成了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不单单是这些,至于合作的双方是否具有广告经营资格却更加是无法严密的加以规范。而北京的这一部《办法》中就规定了备案登记和网站域名的注册登记制度,以及审核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就恰恰规范了上述两点的问题。

北京的这部《办法》只适用于北京市,属于地方性法规。那么随着我国的市场规则的国际化统一,到底什么样的网站可以经营网络广告业务,链接国际性的网站怎样规范,是否还需要行政机关审批、进行资格认证,以及确立经营网络广告的市场准入条件等等因素,都将促使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

二、网络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界定问题。

我国现行的是1995年实行的《广告法》,制定之初主要是针对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传播的商业广告。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这样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界定以及他们的职责显而易见也是非常清晰的。而网络广告的出现使得这三者的界限日渐模糊。首先,传统的操作模式里一般的企业不可能自己经营媒体而又发布自己的广告,但现在很多企业在自己的网站中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则这家企业就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于一身了。另外,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建立主页以及主页的链接又是非常容易的,由此出现的信息都可以理解为广告的一种形式。这种链接关系复杂,使得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之间的区分就更加困难了。因此,现行《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定义和约束已经不能适应网络广告的现状和发展了。

三、关于广告主体和广告内容的审查问题。

传统的广告业务中,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有义务对广告主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和核实广告内容,对于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那么对于网络广告,这些义务都归于了广告发布者(就是网站),很显然因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站是不是也要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就此笔者特意登录到网上作了个调查,登录了四家网站,其中有三家直接可以按照网站的提示即时注册为**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由此可见对于网络广告的审查义务,网站好像没有做到,可是没有做到又能怎么样呢?会不会以“我既不是明知、也不是应知、而我确实不知”为理由来抗辩呢,如果真是这样现行的法律对它就只有无奈了。

由于产品广告,尤其是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一些产品广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证明产品品质、引导消费的作用,广告中任何形式的虚假或不负责任的宣传,都可能导致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甚至导致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因此,对相关产品的及企业的审查将是十分必要的。要真正规范网络广告行为,首要的问题是运用法律手段来搞好对网络广告的管理工作。并相应的修改《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网络广告纳入其调整范围,同时要加强国际协作和双边约定,实现网络广告的国际保护。

四、关于广告合同的订立问题。

《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网络广告的操作模式中,一般有五种类型:

1、同普通模式一样签订书面合同;

2、通过网络数据电文形式等同于形成书面合同;

3、接受网站的“协议”或“声明”从而等同于合同;

4、回复一封EMAIL(确认信)等同于合同;

5、免费发布无合同。对于合同,目的就是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明确且如约履行。综合几种类型来看,笔者认为在完善相关法律时,除了要考虑对几种形式的合约效力认证和确认的法律专业问题以外,还要综合考虑诸如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电子钥匙等技术上的问题。从而再一次验证《广告法》对于网络广告来说已经真的滞后了。

五、关于网络广告的责任问题。

谈起责任,无非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三种。笔者个人认为,对于《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虽然已经走在国内的前列,但仍属于比较粗线条的规范。就目前客观而言,网络广告虽已从逐渐的实践中总结和相对完善起来,但是各类相关法律问题仍然不断出现,比如网络广告的双方真的产生纠纷或利用网络广告进行犯罪活动,又或者对责任人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等问题,都将进入到法律的空白境地。

再比如在某些西方国家,黄色网站竟是网络广告最活跃的载体之一,就是因为他的点击率高。可是在我国却是法律和道德范畴共同禁止的,那么在和一些国际网站的链接中,黄色网站作为网络广告的载体针对全球承接广告业务,就难免会有这样的法律空子可钻。同时,在《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烟草和性生活用品的网络广告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所以,国家在制定规范的时候肯定也会将此类问题加以明确,同时要明确相关的责任问题,以及与行政法相结合,完善处罚、申诉、复议等行政程序。

网络广告不管对网站媒体还是对广告主来说都是必须重视的,一方要卖广告,一方要选择高效的广告媒体进行市场推广。相信规范的网络广告规格会对网络广告市场起一定的规范作用,也引起更多网络广告人士的关注。为此,笔者拟对在这一领域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阐述,望能起到提示和借鉴的作用,得到同行的品评和指点,从而抛砖引玉并有助于规范网络广告内容和广告活动,促进方兴未艾的互联网广告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其他诸如可否在网上实现网络广告管理中心、成立网络广告管理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展开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的论坛、广告费用的网上支付方式以及合约履行的监管、审查和纠纷解决等等系列问题,在这里就不做过多的论析了。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建立在信息技术平台上的先进的商务活动方式,无疑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因此,企业在资金力量允许和发展战略需要的情况下,涉足电子商务,开拓新的领域,不失为是一种选择。有一些企业,由于进入时间合适,战略选择正确,经营方式得当,在电子商务方面取得很好的成绩。但是我国要开展电子商务,还存在很多技术上的问题,例如计算机用户比较少。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00年7月,我国上网的计算机数量为650万台,平均每个企业和政府部门还不到1台,而且网络运作速度慢,网络资费贵,并据CNNIC统计,目前中国习惯利用电子商务获取商机的人数少,最常使用的网络服务依次是电子信箱(87。65%)、搜索引擎(55。91%)、软件上传或下载(50。69%)、各类信息查询(49。28%)、网上聊天室(38。81%)、新闻组(25。37%)、BBS电子公告(21。17%)、网上寻呼机(20。72%)、免费个人主页(19。68%)、网上游戏娱乐(17。70%)、网上炒股(14。64%)等。使用网上购物或开展商业活动的人在各项基于互联网的活动中仅占倒数第二位,上述这些因素都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8: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广告活动相关文章
  • 电子商务网络安全问题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技术特征是利用计算机技术来传输和处理商业信息。因此,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对策从整体上可分为计算机网络安全措施和商务交易安全措施两大部分。1.计算机网络安全措施计算机网络安全措施主要包括保护网络安全、保护应用服务安全和保护系统安全三个方面,各个方面都要结合考虑安全防护的物理安全、防火墙、信息安全、Web安全、媒体安全等等。(一)保护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是为保护商务各方网络端系统之间通信过程的安全性。保证机密性、完整性、认证性和访问控制性是网络安全的重要因素。保护网络安全的主要措施如下:(1)全面规划网络平台的安全策略。(2)制定网络安全的管理措施。(3)使用防火墙。(4)尽可能记录网络上的一切活动。(5)注意对网络设备的物理保护。(6)检验网络平台系统的脆弱性。(7)建立可靠的识别和鉴别机制。(二)保护应用安全。保护应用安全,主要是针对特定应用(如Web服务器、网络支付专用软件
    2023-06-06
    303人看过
  • 网络广告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网络广告是既不同于平面媒体广告,也不是电子媒体广告的另一种形式。其基本特征为:(1)利用数字技术制作和表示;(2)可链接性,链接意味着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都无法预知和控制广告会被多少个站点拷贝,虽然有时链接者的本意并非宣传广告,但只要被链接的主页被网络使用者点击,就必然会看到广告,这是任何传统广告所无法比拟的;(3)强制性,熟悉因特网的人都有过被人在电子信箱中塞进广告的经验,而拒绝此类广告在技术上相对困难。网络广告的上述特点,对广告的法律调整与规范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电子商务急速发展的今天,必须从理论上探讨数字化广告的特征,以寻求适当的法律对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定位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传播的商业广告,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各自的定位和职责是清晰的。依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
    2023-04-28
    282人看过
  • 网络广告的基本问题
    网络上的商品宣传能称作广告吗?目前,在我国不论是从立法上,还是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传统的广告都是通过一定媒介形式传播的,《广告法》也只规定了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三种媒介。因此,关键是要看互联网能否称作媒介。《现代汉语词典》中规定媒介,是指使(人或事物)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笔者认为,互联网以其强大的视觉、听觉功能将身处各方的人们紧紧吸引住,使他们之间产生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买卖关系,人们通常把互联网称为第一媒介。同时,网络商品宣传与传统广告在主体、客体和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费者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期望双方达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网络上的商品宣传当作广告的一种形式,称作网络广告,即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是商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性宣传形式。如果不把网络广告当作广告,而排除在《广告法》调整范围之外,那么其将处于无人监管境地,没有法律调整的经济行为,必
    2023-06-07
    250人看过
  • 浅谈浅谈电子商务中的网络信息安全
    论文关健词: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安全论文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基于网络和多媒体技术的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所谓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土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使电子商务得到了极大的推厂,然而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网络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一、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前提是信息的安全性保障,信息安全,胜的含义主要是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保密险和可靠性。因此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两个方面:1、网络信息安全方面(l)安全协议问题。目前安全协议还没有全球性的标准和规范,相对制约了国际性的商务活动。此
    2023-06-06
    328人看过
  • 网络虚假广告问题
    网络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而发布的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内容,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相关部门难以进行审查和监管。而网络广告是网络消费者购物的主要依据,消费者的购物决定大多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进行判断而作出。消费者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大打折扣。如果消费者因误信网络虚假广告而购买了伪劣、假冒商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严重的还可能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网络虚假广告直接涉及相关的问题有两种:一是在某些情况下,它就成了实施网络消费欺诈的一种手段。二是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商品与广告内容不符时,就引发了网络合同履行的问题。笔者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有如下建议:(1)加强对经营者身份的审核与公布。经营者是网络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对其身份进行审核与公布,有助于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求
    2023-06-07
    119人看过
  • 电子商务广告法律法规分析
    电子商务的法律同中国的电子商务一样,在99年之前基本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而在99年开始涌现的电子商务热潮的带动与要求下,相关立法呼声越来越高,并产生了2000年春天人大会上的电子商务立法一号提案。此后,《电信服务标准》、《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连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在内,基本形成了我国一整套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规与规章涉及互联网安全、保密,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广告,经营许可,新闻发布等诸多领域,初步形成了一个系统并基本做到了与国际的接轨。电子商务广告法律法规分析之现状研究:对于现在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以及高校学习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来看电子商务法律在中国还不是很健全,很多地方都存在着漏洞没有专业的电子商务法律社区,法客网虽然几经挂
    2023-06-07
    448人看过
换一批
#广告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广告活动是指广告主制定一项能测定的目标后,为达到这一目标制定广告战略,然后在市场上执行。 广告活动包括以下四个重点:制作适当的销售信息、及时传达给受众、选择适当的时机,用合理的成本。广告主制定一项能测定的目标后,为达到这一目标制定广告战略,... 更多>

    #广告活动
    相关咨询
    • 从法律的角度谈谈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3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
    • 有关电子商务的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9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电台广告合同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09
      1、关于电台广告代理合同,甲方将一个广播频道和一个电视频道(综合频道)的广告及收费性节目(新闻类栏目、新闻专题除外,以下同)全部交由乙方代理经营。 2、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武部、组织部、纪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的通知、公示、讲话、标语等由甲方安排乙方免费播出,乙方不以此冲抵代理费。
    • 谈谈电商销售人员的招聘与使用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13
      我继续问到,为什么这个行业都不用年纪大一点的人做销售。甚至,这个行业的不仅仅是从事销售的人员,就是从事其它部门工作的人员,也全都是年轻人,这个又是什么原因。这个小伙子说了一句很是让我有点儿惊讶的话:“年纪大的人,观念很落后;而互联网的销售以及互联网这个行业,本身就是在快速变化的,甚至是天天都有新的东西出来的,很明显的,年纪大的人,没法跟上这种变化。” 这就悲哀了,这个社会,年纪大的人是越来越多,年
    • 浅析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3
      一、安全问题是实施电子商务的关键 传统的交易是面对面的,比较容易保证建立交易双方的信任关系和交易过程的安全性。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买卖双方互不见面,因而缺乏传统交易中的信任感和安全感。美国密执安大学一个调查机构通过对23000名因特网用户的调查显示,超过60%的人由于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而不愿进行网上购物。任何个人、企业或商业机构以及银行都不会通过一个不安全的网络进行商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