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安徽池州。某公司工人在其屠宰场锅炉房后方宰杀生猪,社会人员直播售卖。此前农业农村局已责令该公司屠宰生猪应检疫合格。最终该公司被罚款3万元,主管人员被罚款2万元。
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罚款和没收的依据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法律规定生猪一定要集中定点屠宰,并且检疫合格后才能销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公司私自屠宰生猪,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给社会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对农业农村局的行政处罚不服怎么办?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有:
1、《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已作出的证据;对不作为申请复议,应提交本人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且所申请事项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的必要证据材料;
4、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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