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7 01:30:22 127 人看过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是:某些特定的案件可以由异地的法院进行审理。法律界的观点普遍认为,任何一个冤错案件都是当地司法机关办理的,如果仍由当地刑事申诉部门审查办理,调查时可能会产生顾虑、遇到阻力。正因如此,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的建立受期待已久。异地审理是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的一种有效司法制度安排。

一、可以异地审理案件的五种情况是什么?

1、刑事申诉案件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

2、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

3、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

4、申诉人长期申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申诉的类型有哪些?

1、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2、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3、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依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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