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石世芳,原任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瑞金支行行长兼党支部书记。
周洪元,原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红大公司)法定代表人。
林凡勇,原贵州东龙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东龙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晓燕,原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郑州市经纬支行副行长。
2002年6月,周洪元得知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经纬支行可以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2003年5月,周洪元与林凡勇共谋,采取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套取巨额银行资金。他们找到石世芳,商定由石世芳以瑞金支行的名义提供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函,周洪元则按贴现金额0.8%的比率支付石世芳的好处费。5月23日,周洪元将50万元的好处费交给石世芳。
6月6日,珠海红大公司与贵州东龙公司签订了5份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即贵州东龙实业集团公司向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购买铝型材,应支付货款人民币3.99亿多元,支付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3天后,贵州东龙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身份,按照合同总金额向珠海红大公司出具并且承兑了43张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约定,石世芳擅自以瑞金支行的名义,非法出具了5份《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撤消)担保函》,即农行瑞金支行提供担保,保证在承兑人到期未还款的情况下,由农行贵阳瑞金支行无条件支付所有款项。
6月13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郑州市经纬支行副行长李晓燕等相关人员,为该商业承兑汇票伪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为上述合同项下的7张商业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金额总计人民币6600多万元,其余汇票约定分期贴现。
2003年11月,周洪元又找到石世芳,请帮忙融资,并答应将其注册的贵州红大公司和680万现金给石世芳。于是,石世芳以其他银行借用票据的名义,从农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瑞金支行重要凭证管理员处领取4本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每本25张,每张可填1000万元)交给周洪元填开。周洪元将其中一本已经开出,总金额人民币2.1亿元。因银行追查较紧,石世芳将其未开出的3本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回。
[审判结果]
2004年7月,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农业银行贵阳市瑞金支行行长石世芳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余犯罪嫌疑人均另案处理。
[评析]
本案被告人石世芳的审判结果,应引起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并且加以研究,以便真正打击、有效遏制其内外勾结、越演越烈的各种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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