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除实施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0:35:39 248 人看过

浙江省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状态:失效发布日期:2002-05-30生效日期:2002-06-30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及需要对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三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委托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该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镇(乡)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程序

第五条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委托拆迁单位进行房屋拆迁调查,拟定房屋拆迁范围,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申请。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发布《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建设单位与拆迁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建设单位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的百分之八十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储存;

(三)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委托拆迁合同,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0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和拆迁单位根据拆迁公告,在拆迁范围内公布供选择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期限、评估时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停水停电时间等实施拆迁事宜的拆迁通告;

(五)拆迁人与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实施评估;

(七)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拆迁范围内公示评估有关内容;

(八)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九)被拆迁人、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拆迁单位对房屋实施拆除。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局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时,可以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结合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

《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门牌号码与实际不符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及时补正,并应当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对确需局部调整拆迁范围的建设项目,市房产管理局经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后,可以适当予以调整。

第七条从拆迁通告规定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对被拆迁房屋实施停水停电时的搬迁期限,根据被拆迁人及承租人的户数确定:300户以下的为90日,300户以上至500户的为100日,500户以上至1000户的为110日,1000户以上的为120日。

个别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对前款规定的搬迁期限进行调整的,经市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一般规定

第八条对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共同所有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由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二)由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

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对安置用房的区域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及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

第十条可以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包括:

(一)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产权预登记备案卡,销售建筑面积已经房产登记发证机关核定的新建商品房;

(二)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预登记备案卡的预售商品房;

(三)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与房屋出售方(含商品房预售方,下同)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的价格超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的,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虽有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确定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搭建的房屋面积,不得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拆迁计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

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拆迁四至范围;

(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

(3)拆迁户数;

(4)拆迁期限;

(5)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

(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

(7)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安置房屋的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

(8)实施拆迁的方式。

二、关于申请拆迁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拆迁基地综合情况表;

3、自行拆迁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证书;

4、标明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一份,以及拆迁范围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提交《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作为提交《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文件。

除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基地跨两个以上的区、县十,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区、县房地局提供所需材料。

三、关于拆除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应事先征求意见的程序

拆除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四、关于房屋拆迁范围的划定

区、县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地形图并统一用蓝线划定具体的拆迁范围,并盖上区、县房地局公章。所划范围应当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由于规划红线穿越,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使用功能,经区、县房地局审核确须一并拆迁的,可以在划定拆迁范围时一并划入,但超出用地批准范围的土地,拆迁人不得占用。

五、关于房屋拆迁裁决受理时间的计算

《细则》第二十四条中所指的裁决申请,是指符合受理要件的申请。申请房屋拆迁裁决的资料不全的,裁决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收到申请的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关于建设项目转让

《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建设项目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区、县房地局同意,是指建设项目转让前,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基地的拆迁实施情况、补偿安置协议及裁决的履行情况报拆迁管理部门;有意受让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供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及安置用房证明,先行征得拆迁管理部门同意。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转让建设项目后,应当到原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七、关于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除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将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为居住用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八、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本市的常住户口已注销的,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租用公房凭证中记载的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常住户口已注销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急需承租该公房的同住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住人由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代表。无同住人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本市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九、关于同住人的界定

《细则》第五十四条中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十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十、关于房屋使用人的界定

《细则》中所指的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细则》中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拆迁房屋内的证明。

十二、关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公寓

独立住宅

新里住宅

新工房(成套有电梯)

新工房(成套无电梯)

新工房(不成套无电梯)

“两万户”新工房

旧里住宅

简屋

换算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关于非居住房屋的界定

《细则》中非居住房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未非居住房屋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十四、关于停产、停业补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适当补偿,是指拆迁非居住房屋中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十五、关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评估的处理

在房屋拆迁中,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不提供相关资料、拒绝评估人员实地勘察,致使房屋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估价机构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当事人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十六、关于委托评估的范围

适用市场单价计算补偿安置款,且被拆除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明显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可以不评估。

适用评估单价计算补偿安置款的,应当评估;但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不评估。

用于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安置房屋,应当评估。

十七、新老政策衔接

2001年11月1日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适用新《细则》。

2001年11月1日以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新老政策衔接按下列规定执行:

1、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及拆迁私房的征询意见程序适用老办法。

2、拆迁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按时搬迁的,不适用限迁、强迁,拆迁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3、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未按时搬迁的,不适用限迁,区县房地局应当直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4、11月1日前已经受理裁决申请的,应当在本文下发之日七三十日内作出裁决。11月1日以后受理裁决申请的,适用新《细则》。

5、延长拆迁期限、变更拆迁范围、转让建设项目等其他程序,均适用新《细则》。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0日 02: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屋拆迁范围相关文章
  •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八年六月三十日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考核制度,督促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的各项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用人单位
    2023-06-12
    240人看过
  •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
    2023-04-13
    105人看过
  • 浙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一、浙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管理的规定有哪些?《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拆迁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第(四)项规定
    2024-01-31
    227人看过
  •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第三章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第四条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第五条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
    2023-04-22
    135人看过
  •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估价活动,适用本规范。第三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房屋拆迁估价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第五条房屋拆迁估价应遵从房、地整体性原则(采用成本法估价的除外)。第六条委托人与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有隶属关系。第二章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第七条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是指在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区段、分等定级,调查评估出的某一时点各区段、各类型房地产的平均市场价
    2023-04-22
    351人看过
  • 湖南省政府决定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废止)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12-30生效日期:1997-12-30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1993年10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
    2023-07-02
    221人看过
  • 浙江省房屋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④拆迁资金;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5、入户调查;6、评估结果公示;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10、拆除房屋。一、房屋拆迁需注意的事项有哪些1、房屋拆迁面积的确定。如果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务必要求拆迁方丈量,坚持以实际面积计算。2、房子装潢的补偿。比如铝合金窗和防盗门的补偿与一般门窗不同;石英水磨地和一般水泥地的补偿不同;需要补偿和不补偿的项目容易混淆,都必须在拆迁方作记录后一一过目
    2023-03-17
    138人看过
  •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财政普惠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进行补充。现增加以下四条规定:一、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指没有与子女或亲属同居一户的,下同),凭优待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有线电视月视听维护费半价优惠。二、低保和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凭优待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固定电话月租费半价优惠,新安装固定电话的免收工料费。三、老年活动中心(室)的电价收取,与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四、90-99周岁渔农村无退休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百岁以上老年人,在现发放每人每月2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3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00元。本《补充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3-06-07
    245人看过
  • 浙江省城市规划明确四条“保障线
    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意见首次提出了城市保障线的概念,强调在进行城乡规划时,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确保城市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四条保障线不得逾越意见要求,各地在制订城乡规划时必须根据保护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一旦划定,不得另作他用。浙江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蓝线、绿线等是城市发展最基本的保障线。但过去,许多河道被填没,一些风景名胜区和公园及沿河绿地也被开发作为他用,这直接影响到了一个城市的生活品质,一旦这些保障线被破坏,对城市生活环境有很大影响。同时,历史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城市的脊梁,也是不容破坏和利用的。黄线范围内的
    2023-04-22
    451人看过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
    各市(地)、县(区)财政局、物价局、残联,省级(含驻浙中央部属)各单位: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意见为了积极推动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安置劳动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浙政发[1994]175号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的管理,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通知》(浙政发[1994]175号)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凡在本省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1995年1月1日起,均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的比例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
    2023-06-10
    168人看过
  • 浙江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是什么?
    一、浙江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是什么?浙江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二、雇佣童工有哪些处罚?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
    2023-04-13
    363人看过
  •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正式实施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从今天起正式实施,据悉,这是全国首部商号管理和保护地方性法规。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与该法规配套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也已被省政府正式批准,于今天起一并实施。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企业商号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但随着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企业商号的脱颖而出,商号特别是知名商号被侵权的现象随之出现,并呈现逐年蔓延之势。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1年至2004年9月,浙江各级法院审理的近30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就有60%以上涉及商号、商标纠纷,浙江省工商局每年也接到近百起商号侵权投诉。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许多纠纷久拖未决。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徐志祥说。参考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浙江省人大结合浙江实际,开全国之先河,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与该法规配套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
    2023-04-23
    53人看过
  • 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试行)
    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10-01生效日期:2000-10-01发布部门: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九府发[2000]26号浔阳、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十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
    2023-07-02
    141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配套标准的批复
    市房管局、物价局:你两局《关于要求批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配套标准的请示》(杭房局〔2002〕2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二、房屋具体区位差价系数由房地产估价师在±10%幅度内根据实际勘察测定。三、房屋成新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四、房屋的层次差价率和朝向差价率按照附件3、4执行。五、其他因素差价率由房地产估价师在±10%幅度内根据实际勘察测定。六、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七、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装修市场行情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装修市场行情由价格协会会同装修行业协会定期发布。附件:1.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2.房屋成新率标准3.层次差价率标准4.朝向差价率标准5.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二OO二年八月九日
    2023-04-22
    404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屋拆迁范围是指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时,根据规划要求对一定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通常需要拆迁的范围较大,涉及到大量的房屋和居民,需要制定详细的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拆迁范围通常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公示。... 更多>

    #房屋拆迁范围
    相关咨询
    •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的制定依据有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关于浙江房屋拆迁评估的办法参考的主要依据一定是上一级的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 城市房屋拆迁实施暂行规定第六十五条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4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产假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5-08
      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
    • 浙江省制定的城市规划由谁制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3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一)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三)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
    • 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2-08
      1、景德镇市民政局的功能为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上级委托管理的全省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2、负责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