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船名;
(2)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3)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4)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5)船舶共有情况;
(6)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二、办理材料
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应与船检证书等相关提交材料内容一致。
需核对原件,需在有效期内;渔业船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共有的,应当提交共有协议复印件。
需将变更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核对原件,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与原件校验一致。
与原件校验一致。
国籍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澄海分厅(http://ch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即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渔业船舶变更登记证书》。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汕头市澄海区海洋与渔业局将采取实地核查监督措施,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审批或备案目录、检查实施情况和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澄海区渔政渔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即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
《渔业船舶变更登记证书》。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汕头市澄海区海洋与渔业局将采取实地核查监督措施,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审批或备案目录、检查实施情况和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澄海区凤新二路凤翔街道东侧楼澄海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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