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后咱刑事案件是否是错误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8 19:31:53 356 人看过

一、行政处罚后咱刑事案件是否是错误的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措施的体现方式,而判刑则是刑事制裁的主要手段之一,两者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及规范体系均有所区别,因此行政处罚并不会对判刑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具体而言,【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是指针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且无需加以判刑的案件,可依据实际情况,免除其刑事责任,然而在此过程中,仍有可能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对罪犯实施相应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途径进行处理,或者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此外,【量刑的一般原则】也明确指出,在对犯罪分子作出刑罚判决时,必须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行政处罚后是否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下列条件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受刑事处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处罚后咱刑事案件是否是错误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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