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56题:
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
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C.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
【答案】ABCD
【考点】追诉时效
【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于2004年7月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甲的诈骗罪不应当再追究。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可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人、诈骗罪行,以自首论,可给予从宽处理。但对其犯的盗窃罪,甲不存在自首情节,不能按照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以犯罪的时间为准。本题中,甲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不满18周岁,因而对其不能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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