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7月23日消息(记者冯会玲)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6时42分报道,国土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朱留华昨天强调:今后征地拆迁信息必须提前告知每一户农民,农民不同意,不得强行征地。
朱留华说,国土部下发的《通知》会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述权,有关征地的重要信息必须由政府提前告知农民:“在征地之前有一个告知的、确认的和听证的程序。告知就是告诉你这块地我将来用于征了干什么,在什么位置,有多大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还有社保的情况,都应该让被征地的人知道的。通知就明确地强调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村组和农户,不能落下一户。
朱留华强调,如果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对于农民起诉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给予解决。不同意的是肯定不能实施征地,如果这个必须要征,那么必须要和农民协商一致,不能强行征地。”
朱留华说,对于没有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强行征地行为,一旦发现,国土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国土资源部启动临时用地审核措施
核心内容:国土资源部日前启动临时用地审核。强调省级国土资源厅(局)作为临时用地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临时用地审核结果的真实性负全责。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结果的上报截止时间为5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部署启动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审核,强调省级国土资源厅(局)作为临时用地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临时用地审核结果的真实性负全责。
通知明确了此次审核的内容和方法。
临时用地审核认定的依据,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是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不属于上述规定范畴的,不得认定为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审核的内容,一是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二是临时用地合同,三是临时用地的面积和用途。批准文件及合同同为审查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通知明确,下列情况不得认定为临时用地:有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但无临时用地合同或有临时用地合同、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在时效期内的;超出批准的临时用地规模30%以上的部分;改变批准的临时用地用途,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
为便于分析管理,通知将临时用地分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临时用地四类。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结果的上报截止时间为5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将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基础上组织抽查复核,复核合格率达不到拟定比例的省份,其临时用地将全部按违法新增建设用地移交卫片执法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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