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自动预付条款的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7:45:19 157 人看过

保险合同中自动预缴条款的效力自动预缴条款规定,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预缴保险费和利息的,保险人自动预缴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准,本合同继续有效。有自动预缴条款的合同,只要有足够的现金价值,保险人就应当以现金价值自动预缴保险费和应付利息,而不论投保人是否知道支付日期,也不论是否存在或使用该条款。在宽限期后的时间内,投保人既不支付保险费,也不向保险人申请预缴保险费。投保人的行为足以使保险人认为投保人不再按期付款,只能终止保单的有效期。保险人擅自决定将保单中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转为保险费,这必然导致保险人强迫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费的观点。它否定了自动提前还款条款的自动功能,是对自动提前还款条款的一种违反误读。在财产保险中,虽然从保险原则的角度来看,允许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赔付很容易导致侥幸,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赔付迟延的原因在于保险人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因此,除非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必须先行赔付,保险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但不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寿险合同一般有宽限期条款和无效条款。在宽限期内发生事故的,保险人可以直接从赔偿金额中扣除保险费和利息,不得主张所谓的事后抗辩;在失效期间发生事故的,免除保险责任。因此,如果寿险投保人不及时赔付,保险公司的资金就不能及时到位,赔偿能力就会受到影响。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中自动预付款的法律效力。而对于保险人承担什么责任也是双方应该明确的问题,这样当出现一定纠纷时,也能知道如何解决。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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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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