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以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质检总局:加强台湾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检验
针对近日台湾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起云剂中违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非食用物质,并导致使用违法企业生产的起云剂的下游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受到污染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进口台湾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检验监管,保障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5月24日,台湾地区有关方面向质检总局通报,发现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售的食品添加剂起云剂含有化学成分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该起云剂已用于部分饮料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国家质检总局立即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来自台湾地区相关添加剂和饮料等产品的检验监管,防止问题产品进入大陆。凡检出DEHP的产品,一律不准入境;如果发现问题产品已流向社会,立即告知进口企业实施召回。5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台湾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并同时向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邻苯二甲酸酯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暂停进口台湾方面通报的问题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运动饮料、果汁、茶饮料、果酱果浆、胶锭粉类产品或食品添加剂,自台湾进口的上述产品必须凭台湾方面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不含邻苯二甲酸酯的检验证明报检,不能提供检验证明的暂停进口。
质检总局要求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从台湾进口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力度,凡检出邻苯二甲酸酯的,一律不得进口,并暂停生产企业相关产品进口。加强对进口过台湾问题起云剂的有关国家和地区上述食品的风险监测,凡检出邻苯二甲酸酯的,一律不得进口。要监督食品进口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并确保记录真实可靠。上述五类食品的生产企业应书面保证其出口食品所使用的增稠剂、乳化剂或起云剂不含邻苯二甲酸酯,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抽检,凡检出的一律不得出口。
经认真排查,广东省质监部门于5月31日检验确认,一台商投资企业东莞昱延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来自台湾的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产品主要流向广州、江门、东莞等地,有关方面已对其采取查封和扣押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等措施,当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开展调查,有关部门正在彻查产品流向并将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同时,国家质检总局部署了全国范围内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全面排查。一是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重点检查有无采购或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有无使用台湾问题企业生产的起云剂等情况,凡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将立即查封处理,查清问题原因和原料采购来源、产品销售去向,发现非法添加的立即移交司法机关予以严惩。二是对相关产品开展风险监测。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的风险监测力度,及时收集相关风险监测信息,组织分析研判,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发生。三是加大查处力度。要结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按照总局四个必须、五个不放过原则,从严监管,严厉打击,加大对违法生产行为的查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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