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质疑强生婴儿沐浴露含有毒成分的侵权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史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9年,国家质检部门对强生公司生产的26种31个批次的婴幼儿洗浴用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这些产品的甲醛指标均符合标准规定,26种30个批次的产品未检出二噁烷,仅有一种产品即婴儿香桃沐浴露中的一个批次(批号为B081210A/20111209)检出含有微量的二噁烷。在当地质监部门对强生公司的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在化妆品中添加二噁烷和甲醛。经查询,在技术上无法避免原料带入的微量二噁烷,美国及我国尚未有限量规定。含有微量二噁烷是否会影响健康,质检部门已提请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
2009年3月29日,原告史女士购买了强生公司生产的婴儿香桃沐浴露,该产品的批号为B081210A/20111209,产品包装上未明确标注具体成份及含量。
史女士认为,二噁烷和甲醛是对人体有毒的化学物质,不论二者在产品中的含量对人体是否安全,厂家均应在包装上标明,让消费者知情。强生公司明知该公司的产品中含有有毒成份,却不标明,侵犯其知情权和选择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强生公司在其今后销售的婴儿香桃沐浴露包装上标明含有二噁烷及甲醛,并就未明确标明产品成分一事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认为,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符合国家现行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原告购买的产品也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安全产品,强生公司并没有侵犯史女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的强生公司生产的婴儿香桃沐浴露同一批次产品被国家质检部门检出含有甲醛及微量的二噁烷,其中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微量的二噁烷可能作为杂质随原料带入产品中。该产品具有合格标志,原告的孩子使用至今未出现损害后果,且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认,按产品使用说明正常使用,上述产品中含有的甲醛及二噁烷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强生公司的产品属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强生公司未在产品上标明含有甲醛及二噁烷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故不构成侵犯原告的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关于强生公司在其今后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如何进行标注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该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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