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之保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1:16:21 172 人看过

基于债之相对性,债权人原则上仅能对债之关系之当事人主张其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却可能透过积极或消极的方式使其财产减少,进而导致债权人之债权无法受到清偿,此时,为了确保债权能够受到清偿,债权人能行使特定的权利,保全债务人之财产,使其免于受到损害,而债权人行使这些权利,通常必须向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行使,故又有称为是债权之对外效力。就债权之保全,民法中设有两种规定:代位权及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职能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

撤销权指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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