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一、遗弃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什么?
1、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力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是直接加害于被害人的身体,如打伤、刺伤、烧伤等。
3、主体要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则是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
-
他人吸毒罪量刑指南:引诱、教唆与欺骗
413人看过
-
如何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既遂进行刑罚量化
414人看过
-
是否构成吸毒罪教唆引诱欺骗行为
232人看过
-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定义、量刑】
157人看过
-
量刑问题:引诱教唆欺骗吸毒的犯罪者
273人看过
-
引诱教唆欺骗吸毒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261人看过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
什么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或者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客体要件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
-
吸毒罪的“引诱教唆”和“欺骗”规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0-0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九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
什么情况下会犯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诱骗,被教唆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2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3)》第9条诱惑、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事件(刑法第353条)》诱惑、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应立案追诉。
-
如何区分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非罪的界限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5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人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
-
引诱,教唆,欺骗吸毒处罚是什么?重庆在线咨询 2021-10-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3)》第9条诱惑、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事件(刑法第353条)》诱惑、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应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