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9 04:40:06 300 人看过

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

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第五、归责原则不同。

第六、构成要件不同。

第七、免责事由不同。

第八、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第九、责任形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哪里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责任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而违约责任则赔偿的是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4、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形式是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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