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协议政政府那块有有一份吗
关于拆迁办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实际上并非只有一份文件那么简单,相反,它是需要双方各执一份来妥善确认的。
这份合法有效的拆迁协议里会详细阐释拆迁补偿的具体方式以及货币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的预定时间;此外,还包括了安置房的面积规格、标准要求以及具体地址这些必要信息;在产权调换房屋的部分,则会明确规定差价支付的方式以及具体的付款期限;对于搬迁的具体期限、过度期的供应方式、以及具体时间安排等也都会有明确描述。
协议中还会充分考虑到搬迁期间的补贴费用以及临时安置费用或者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用的支付标准,并且会详细列明这笔费用的支付方式。
最后,为保障双方利益,合同中会清晰明确地列出若出现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及在出现任何争议后应当采取何种合理途径来加以解决的具体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并且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协议谁签字很重要吗
房屋拆迁协议必须户主签字、否则无效。
房屋拆迁协议首先是协议的一种,协议也就是合同,合同必须有当事人,当事人一般最少有两个当事人。户主就是当事人之一,户主不签字该协议是无效的。因此必须户主在房屋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该协议不成立。
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协议政政府那块有有一份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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