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执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隔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五)制定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组织抚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八)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抚仙湖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九)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设置界桩、标识标牌;
(十)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县区设立的抚仙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问题:
1、基层组织能力薄弱。
2、人居环境整治力度不够。
3、封建迷信,历史沉渣泛起,不断侵蚀着乡风文明建设的根基。
4、法治观念缺失。
5、群众参与治理意识不。
对策:
1、要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2、要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3、要深化乡村文明建设。
4、注重乡村社会治理的群众参与。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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