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的义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则另当别论。这里的“正当理由”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附负担的遗嘱中所附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附负担的遗嘱中所规定的义务内容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对某些内容和主体都有特定要求的义务,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能力履行,或者履行义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或期限的,由于客观情况的限制,这些条件或者期限不可能成就,所附的义务也自然无法履行的。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所附义务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当然不能强求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加以实现。
(3)附负担的遗嘱中所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意义。
继承遗嘱后是否可以不履行遗嘱义务
继承遗嘱后无正当理由不可以不履行遗嘱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请求,取消其接受部分附义务遗产的权利。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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