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目的
规定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户籍资料的真实性。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换证、验证的管理。
3.0职责
3.1各级地税局机关负责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工作的对外公告;
3.2办税服务厅负责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的受理、资料初审和加贴验证徽标、加盖验讫章戳;
3.3属地分局(所)负责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具体情况的核准。
4.0工作程序
4.1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统一规定,在开展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前,各级地税局机关均应对外进行公告,公告验证、换证的时间等要求。
4.2申报
4.2.1验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地税机关公告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附送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和原登记表。
纳税人验证时,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需进行变更税务登记。具体事项按《变更税务登记、申报方式作业指导书》办理。
4.2.2换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地税机关公告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税务登记表》或《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或《扣缴义务人登记表》,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a)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和原登记表;
b)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c)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d)法定代表(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
e)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如果涉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则只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
4.3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相关表格和附送的有关证件、资料并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证件、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初审后视不同情况处理:
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将验证、换证内容即时录入征管软件,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b)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件、资料不真实的,当即退回。
4.4审核
4.4.1税收管理岗
对换证情况进行审核,在征管软件中提交处理。
4.4.2属地分局(所)长岗
对换证情况进行审核,在征管软件中提交处理。
4.4.3征管(业务)股长岗
对换证情况提交处理并核准。
4.5证件核发和处理
4.5.1验证
验证的,由办税服务厅在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上加贴验证徽标,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原登记表上加盖验讫章戳,标注验证时间。
对在验证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以及公告办理期限结束仍未上门申报办理验证的,由属地分局(所)按照《税务行政处罚作业指导书》进行处罚。
4.5.2换证
换证核准后,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按下列标准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a)正本内芯(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3元;
b)副本内芯(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3元;
c)副本封皮(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4元;
d)正本外框(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10元。
4.6登记表管理
登记表在验证、换证后,一份留属地分局(所)保存,一份由税收管理岗直接送达或由办税服务厅转交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5.0工作标准
5.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按规定受理验证、换证资料,受理后即时在征管软件中录入提交;受理验证资料时发现纳税人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通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2税收管理岗:按规定进行调查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处理提交;对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办理验证、换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及时通知与督促办理。
5.3属地分局(所)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提交。
5.4征管(业务)股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提交,并核准换证、验证。
6.0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6.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
6.4《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62号)
6.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78号)
6.6《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管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6]125号)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
6.8《变更税务登记、申报方式作业指导书》JXDS/WD-A1100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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