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BF?2024?0129)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0 01:56:47 70 人看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七年五月

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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