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兰(化名)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与艾滋病联系在一起。她本是昭通市昭阳区乐居乡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因贫血到医院治疗,不想输血后,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为此,张翠兰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近500万元。昨天获悉,云南省高级法院对这起昭通首例艾滋病医患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翠兰最终获赔39万元。
2006年6月7日,张翠兰因中度贫血,到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二院)住院治疗。6月10日,市二院对张翠兰抽血检验,结论为,张翠兰艾滋病抗体检验结果为阴性。次日,市二院为张翠兰输了血。
6月13日,张翠兰又到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院)住院治疗。6月17日,市一院再次对她进行抽血检验,当天下午即给她输血。然而,6月19日,市一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载明张翠兰的艾滋病抗体参考值为“阴性待复查”。
6月21日,张翠兰出院。市一院建议她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次做艾滋病抗体检测。6月29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结果显示“HIV-1抗体阳性”——她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震惊之余,她把丈夫带到昭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显示丈夫“HIV抗体呈阴性”。排除丈夫传染的可能性,张翠兰认为是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出现问题,她将两家医院同时告上法庭,索赔近500万元。昭通市中院一审判决,由市二院赔偿张翠兰391557元;市一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张翠兰和市二院不服,双双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在采供血时,有检测血液中是否有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病毒的义务。本案中,张翠兰因病到市二院就诊,市二院对张翠兰输血前的检验结果为HIV1/2抗体阴性,证明张翠兰在市二院输血前并未携带艾滋病病毒,张翠兰的丈夫经检验也未携带艾滋病病毒,可以排除张翠兰感染艾滋病病毒是其丈夫所致,市二院应对张翠兰感染艾滋病病毒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根据相关情况可表明张翠兰在入住市一院前已感染HIV病毒。据此,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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