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时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10:12:40 91 人看过

抵押权设立先于租赁合同成立的时间即先抵后租,法院对抵押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时不受案涉不动产上租赁负担的影响,不论该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即便承租人以不知情且善意为由主张排除执行措施的,都不能产生阻却法院执行的法律效果。

一、出租物抵押后出租人仍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物在租赁前被抵押承租人是没有优先购买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物在租赁前已经存在抵押的,抵押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二、房屋租赁合同能否对抗抵押权的实现

房屋租赁合同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成立的,可以对抗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三、房屋未过户被抵押伸张权利的条件

在出卖人系开发商外的一般出卖人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可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从而阻却银行抵押权的实现:

(1)在房产抵押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房产抵押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在出卖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从而阻却银行抵押权的实现:

(1)在案涉房产抵押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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