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了航道法草案。新的草案突出了发展航道的同时须注重保护环境的原则。
针对原草案,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促进航道发展的同时,要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予以遵循,并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一是规定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遵循保护环境的原则;二是在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评定因素中增加环境保护内容;三是增加规定,编制航道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四是增加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航评材料修改后可重新审核
新的航道法草案对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作了增改。
原草案关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是审议中和征求意见中各方面比较关注的问题。
有的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通航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补充或者修改,重新送审核部门审核,草案对此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的审核部门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而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时间效果比较好,有利于提高审核效率,建议增加航道管理机构为审核部门。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关于已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并已在批准、核准前按规定征求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的水工程,不再进行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内容,属于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性规定,草案可以不作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金额较高,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送审核部门审核;二是增加航道管理机构作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部门;三是删除上述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性规定;四是适当降低罚款数额的上限,将原草案规定的处二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二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
管理部门养护作业有新要求
新的航道法草案规定,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在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作业标志及其他残留物,恢复正常通航。
原草案规定了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航道养护作业时的相关要求。有的地方提出,为保证航道正常通航,应当明确规定养护作业结束后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及时清除残留物。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作出上述规定。
加大非法采砂行为处罚力度
新的航道法草案对非法采砂行为作出更加全面严格的规定。
原草案对非法采砂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由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的部门或者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两个部门行使处罚权,实践中容易造成职责不清。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实践中一些地方非法采砂问题突出、屡禁不止,不但破坏航道,造成水上交通事故频发,还危及堤防,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禁止非法采砂行为,规定: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二是,增加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三是,针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明确由一个部门实施处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建立完善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
法工委召开表决前评估会议
新的航道法草案已完成表决前评估,建议完成审议后尽快出台。
12月9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等方面的代表,就原草案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论证评估。总的评价是:原草案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规范和加强了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着力解决目前航道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从法律层面为促进航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障。原草案规定具体、明确,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一部比较成熟的法律案,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尽快出台。
12月1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认为,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航道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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