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一夜暴富,就期盼着自家的房子上写个拆字”,虽然拆迁能够给被征收人一大笔可观的补偿,但是在实践中,拆迁而引发的问题也此起彼伏的出现。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咱们被征收人在签署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避免出现征收方坑咱们的情况出现。
虽然我一直提醒咱们广大被征收人,但还是有人不幸中招了,今天我就结合李四的案子,为咱们被征收人再一次进行解读。
一、基本案情概要
当事人李四是某街道的住户,在2012年2月份的时候,当地行政机关发布《棚户区改造计划》,但迟迟没有与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们签署补偿协议。
2012年4月份,渐渐,有被征收人收到了征收方下发的一份《验收房屋合格的单子》,当事人李四也收到了这份《验收单》,但是在收到这份《验收单》后,征收方同时派人将其房子的门窗卸下,并采取断水断电等行为,但是征收方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拆迁补偿款将在
5、6月份时进行统一打款,这一段时间内,由当事人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就这样,李四在外自行租房已经居住到了2018年,在此期间,李四也多次找到征收方咨询拆迁补偿款的事项,但是征收方每次给出的回复都不同。
忍无可忍的李四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在2019年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征收方履行其职责,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二、法院判决
在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征收方认为李四的起诉期限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时效,另外,不履行职责应当先向当地行政机关提起拆迁补偿申请,只有李四不满意行政机关的答复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人民法院没有采纳征收方的理由,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诉讼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的6个月内提出,但是在本案中,征收方在征收房屋后,一直未给付李四相应的拆迁补偿款,所以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状态应当认定是一直持续的,所以李四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
另外,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李四无需先提起拆迁补偿申请,不满意行政机关的答复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在一个月内对被征收人李四进行安置。
三、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来看,咱们被征收人在签署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补偿协议中的违约责任进行查看,如果未约定违约责任的话,应主张违约责任,如约定违约责任的话,则应当注意拆迁安置的最后时效。
这里需要提醒咱们广大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对征收方以及被征收人都是有约束力的,任何一方不能以自己的理解或者擅自改变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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