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哪些情况属于主动辞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28 11:40:18 463 人看过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劳动法规定主动辞职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提供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条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动辞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报酬;

(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社会保险;

(四)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住房公积金

(五)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培训;

(六)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七)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报酬;

(八)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社会保险;

(九)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住房公积金;

(十)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其他劳动条件。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者主动辞职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答复,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者在主动辞职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损失,并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形包括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条件,并保障劳动者工资和提供社会保险等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报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社会保险、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住房公积金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动辞职。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十五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损失,并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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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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