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非法生育单位不得扣除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而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除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其他利益扣除女职工工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
女职工生育权益受侵纠纷多发
职工怀孕单位侵权花样多
2012年,二中院审理了23起涉及女职工生育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纠纷主要类型有:用人单位对怀孕、生育、哺乳的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安排怀孕、生育、哺乳的女职工从事出差等繁重工作,或者安排待岗仅发放生活费,迫使女职工辞职引发的纠纷;用人单位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及不发、少发女职工产假工资导致的纠纷;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存在旷工等违纪行为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此外,还存在流产女职工及违反计划生育生产女职工要求产假待遇的纠纷。
白领、蓝领均有被侵权
在被侵权的女职工中,从事的行业涉及教育、纺织、科技等各类行业,并非局限于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岗位涉及教师、管理、前台、财务等各种职务;50%以上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即使缴纳生育保险的,也存在低于正常工资基数缴纳或缴费期间不完整的情况;超过78%的用人单位不发放或不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与单位发生争议后,仅有不足9%比例的女职工在生育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正常存续,其余或是女职工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辞职,或是单位以旷工等违纪事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是合同期满终止。
女职工为保工作牺牲权益
调研中法官发现,之所以有大量女职工生育权益受到侵害,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地位不平等。女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工作过程中,即便知道了自己的生育权益受到了侵害,但迫于工作难找、生活压力等因素,大多会委曲求全,为保住工作而牺牲了生育权益。
此外一些女职工维权意识不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不熟悉,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缺乏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谈判能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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