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原文: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过程中,违法成本低是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数额相对较低,另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从法律本身规定来看,由于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相对于巨大的污染防治成本,比例失衡,普遍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导致企业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遵守法律,承担相对高的污染治理成本。
实践中,超标超总量排污、偷排污水、排放有毒物质、夜间违规建设噪声扰民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类环境违法行为,具有一个共同特性,即持续性。它表现为企业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多日,甚至长达数月乃至数年。对这类具有持续性的违法行为,环保执法人员面临两难:如果只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有违过罚相当的原则;如果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规定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按现行法律,如果违法单位接到处罚通知后责令不改,一般按照新一轮的违规行为重新界定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处罚力度有限,但新法增加的日罚款可令其望而生畏。
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一般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10万元,按新法计算,从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每天罚一次,用不了几天企业就将面临巨额罚款。当然,提高处罚力度的目的并非为了罚款,主要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给予震慑力,同时督促那些受到处罚的企业尽快责令整改,停止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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