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法院可以主动审查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12:40:19 280 人看过

法院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认定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前提,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不受当事人是否主张的限制。

一、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区别和联系

当事人主义体现在程序上,主要有两个特点:

第一,在民事诉讼的发动上,当事人享有各种主动权,如主张的提出、证据的提供、为证明主张的辩论权的行使及民事权利的承认处分等,并且在提交的起诉书上不列举证据,为的是防止法院特别是法官产生先入为主之见,从而使审判做到不偏不倚,公正裁判。同时,诉讼案件的材料不随案移送,证据材料仍在起诉人手中。

第二,在案件审判上,法院和法官仅仅是在当事人讼争范围内针对讼争焦点作出裁决的裁判者。诉讼的进行、发展依赖于当事人,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推动民事审判活动的进行,同时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之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所以法院和法官在诉讼程序中所处的地位是中立的、公正的。

职权主义体现在程序上,也主要有两个特点:

第一,在民事诉讼的发动上,为追求实体真实,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供。

第二,在案件审判上,法官指挥整个庭审,由审判长主动询问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而不受诉辩双方所提出的证人和证据的限制,总之,法官是“起决定作用的弄清真相者”。

二、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一)案件受理

1、受理部门:

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

2、受理范围:

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②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③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案件审查

1、审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2、审查程序:

①听取双方意见,充分了解案情;

②对诉讼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③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④依照法律规定,制作审查终结报告。

3、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三)公开听证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参加人员除案件当事人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

(四)审查决定

1、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作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决定。

2、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作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案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4、对存在法律规定的中止审查情形的案件,作出中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1)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2)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3)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4)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5、对存在法律规定的终结审查情形的案件,作出终结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1)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2)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3)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4)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5)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6)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

(7)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五)出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1、宣读抗诉书;

2、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三、买卖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区别主要体现在?

(1)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诺,或未就法定的必须采取书面的合同速成书面的协议。而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尽管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作出履行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3)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但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确认该合同无效。

(4)从法律后果上看,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为它在性质上有不法性,所以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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