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I)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受伤(3)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集体协商代表签订集体合同)自职工代表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内,不得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个人重大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终止的,劳动合同延长至女职工医疗期满或者“三期”届满。但是,如果工人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况,即使在上述特殊情况下,雇主也可以终止工人的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
(I)非过失解雇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设最高限额,同时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对于那些患有严重和不治之症的人,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大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50%;不治之症的增加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0%。或者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称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雇主应支付相当于全年工作年限和工作时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没有上限。如果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的月平均工资,则应按照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因依法整顿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没有最高限额。如果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的月平均工资,则应按照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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