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阳山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9 15:22:20 14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确有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2、若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说明临时占用的原由、位置、面积时间等。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若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的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若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若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现场签字或者盖章。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需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阳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阳山县城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阳山县城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阳城镇韩愈路28号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规划市政局

七、办理费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阳府办函[2015]197号?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阳府办函[2015]197号?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八、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1996年)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1996年)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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