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共分7章97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就是法律在哪些范围内有效。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法》的法律适用范围,对于正确执行《安全生产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由该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我们就可以对《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作以下界定:
一、首先,它规定了《安全生产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这里的领域,就是指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下层和上空。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域内行使排他的管辖权。就是说,凡在我国行使主权的空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适用《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由于一般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统称产业,我们下面就按着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实际来划分一下,界定一下《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产业,其划分范围各国不尽相同,一般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狩猎。至于矿业,有的国家列入第一产业,有的国家列入第二产业。按照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第一产业仅指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
第二产业,各国的划分范围也不尽相同,一般指以第一产业的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制造或精炼的产业部门。按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第二产业指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等)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为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发展提供基本服务的部门,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这个概念由新西兰经济学家费希尔和英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在上世纪30年代和50年代先后提出,即被广泛采用。按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参与第三产业产值和国民生产总值计算的第三产业,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质供销和仓储业。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等。第三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科学研究等事业。
以上就是三个产业所包括的范围,也可以理解为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
三、安全生产责任值得注意的几点:
1、由于《安全生产法》在上述第二条中强调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因此在农业中从事个体种植、养殖业的农户和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但不构成单位的,应不属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
2、由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有其特殊性,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中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上述这些方面的安全工作,原则上仍属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但其具体要求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其规定。
3、关于消防安全,毫无疑问应适用《消防法》。但是《消防法》又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是说,这些方面消除工作的具体要求又从《消防法》中划出,划出的部分适用于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例如: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就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是,在这些部门中除上述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如公路和铁路的修筑、站房建设;航道疏浚及码头建设;航空港建设以及车辆、船舶、飞行器制造企业等的安全生产仍适用《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也是其调整范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表明:一是调整地域方面的范围;二是生产经营主体的调整范围;三是对生产经营行业的调整范围,关于地域方面的范围在该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所谓领域是指国家主权所及的区域,在这个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受本法管辖、调整。海域包括两块,一个是专属经济区,另一个是大陆架。在专属经济区即在中国海岸200海里以内范围内的区域,开采矿产资源,属《安全生产法》管辖、调整;在大陆架开采矿产资源,也属《安全生产法》管辖、调整;关于生产经营主体的调整范围即是指《安全生产法》适用哪些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和人员活动,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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