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需履行的义务有: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
4、转移利益的义务。
5、转移权利的义务。
一、受托人的报告是否以委托人有请求为前提
不是。
受托人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时,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托人作受托事务的有关报告,特别是在受托事务终了时所作的报告,并不以委托人是否有请求为前提。这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尽管委托人没有请求受托人向其作报告,如果受托人又没有及时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的,应视为受托人违约。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的情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注意事项涉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种关系的终止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
三、委托托管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时需要注意那些问题
委托托管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时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一、注意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的区分。
在实践中经常将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相混淆,从而不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
二、注意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
三、注意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法律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四、注意委托合同中对不得终止合同条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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