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9]2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浙江省调整原行业统筹企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9]2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浙江省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劳社部函[1999]62号)精神,现就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我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部属驻浙的铁路、邮电(邮政、电信)、电力、民航、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人保公司、寿保公司)、交通、石油等行业中(以下简称原行业)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等)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包括固定工、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临时用工、企业退休人员),均按本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本通知下发前,上述行业中的部分企业、部分人员已在企业驻地参加养老保险市县级社会统筹,现因体制变化纳入行业省级统筹范围的,应在1999年底前全部移交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具体范围由省劳动厅另行确定。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不低于13%,并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的费率。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们行业企业的过渡期为3年。1999年度行业费率调整方案见附表。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暂保持不变。今后与我省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同步调整。
职工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与1997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其中,电力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3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2%;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0%;交通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7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2%,1996年1月1日起计算,1996年1月1日后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及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四、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管理按照省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管理规定执行。职工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移,其中,电力、石油、交通企业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以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加利息计算。
五、从1999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按规定批准退休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数额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等规定执行,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三)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其中,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平均工资指数。1992年底前的年限统一用1.279的替代指数计算,1993年1月1日至个人帐户建立前的年限用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四)过渡性调节金统一按省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报省劳动厅、财政厅批准后的标准执行。
六、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管理的国有企业职工,凡是在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范围内,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以下简称待遇差),可适当增发补贴,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待遇水平,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为准。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经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以1997年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已对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工资进行封定的,按照原封定办法继续执行;未封定的,一律按本人1997年12月份标准工资进行封定。
七、1998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符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确认的统筹项目和标准的,在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支付,列入成本开支。
八、从1999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的退休人员,按照我省其他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问题另行规定。
九、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精神,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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