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就是宅基地使用权吗
居住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住宅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适用的权利。这是一种物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不同于“租赁权”,租赁权是债权,是请求权。而宅基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是基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区分,针对使用集体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
因此,居住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虽然都是与住房有关的权利,但两者并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使用居住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要使用居住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拥有合法的租房合同或者其他证据表明对特定区域的拥有权。
对于所在地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即需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据证明拥有某个区域的产权。
在所在地拥有合法水资源使用权,即需要水资源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有权使用某处水域的文件。
在住所拥有合法的规划许可,即需要有规划局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证据表明有权在某个地方开展建筑工程的文件。
在住所拥有合法的施工许可,即需要有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证据证明有权开展建筑工程的文件。
在居住地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即需要对环境保护负责任,并采取适当的行动保护环境。
请注意,以上条件仅供参考,具体使用居住权需要满足的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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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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