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4月,小静(化名)与小涛(化名)登记结婚,不久,小静父亲从银行取出10万元交给女儿,称这是自己给女儿的陪嫁,让小两口拿该钱买车。然而,小静执意不要,在买车当天,小静为其父就10万元购车款出具了欠条,当时丈夫小涛并不在场,对妻子给岳父打欠条的行为毫不知情,后汽车登记在小涛名下。半年后,小涛以与妻子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该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静父亲将女儿和女婿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自己10万元购车款。
【焦点分歧】
给女儿结婚准备的嫁妆款,在女儿离婚诉讼期间能否要回?针对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两被告是民间借贷关系。登记结婚后不久,原告将10万元交付给女儿,且女儿为父亲出具欠条一份,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赠与关系。原告明确表示其出资购买的轿车系为两被告结婚准备的陪嫁,从实质上讲,轿车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民间借贷关系是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借贷关系的成立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外,还要有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取出10万元,是为其女结婚购买轿车准备的嫁妆款。虽女儿为父亲出具欠条,但该欠条出具时被告小涛并不在场,该欠条并非建立在借贷关系的基础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轿车购买于两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且原告明确表示轿车作为女儿结婚的陪嫁,并将车辆登记于女婿名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由此可见,该轿车是原告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赠与关系。
综上所诉,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购车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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