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15:00 193 人看过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2000年8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3]161号),中央在京单位开展了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有效利用职工住房档案,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服务,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职工住房档案是各单位申请和发放住房补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住房普查和住房档案的建立、审核、立卷、归档及变更工作。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要抓紧时间组织职工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由住房档案管理人员将其内容录入《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未将职工住房情况录入《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请抓紧时间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已建立了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内容发生变化时,职工不再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由住房档案管理部门对变化情况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时进行更新。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附件:

1.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

2.职工住房情况变更表

3.职工职务(或技术职称)情况变更表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维护职工住房的合法权益,有效利用职工住房档案,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宇[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住房档案,是指以文字、声像、图表、软盘及其它媒体介质为载体记录的职工住房信息。

职工住房包括: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或异地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安居房(廉居房)、集资房,以及继承或赠予的其他私有住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时准确、方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档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假报。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营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负责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领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中央在京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立卷、归档、日常管理等工作,并指导所属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房管或房改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人事、财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凡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均应由其所在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住房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工及其配偶姓名、职务、职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

(二)职工住房的地址、面积、结构、类型及产权等。

(三)职工住房超标处理情况。

(四)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情况。

(五)职工住房上市交易情况。

(六)房屋抵押、查封及其它纠纷等情况。

(七)房屋是否属于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范畴。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中央在京单位产权房由其它单位人员居住的,产权单位亦应进行登记,建立住房档案。

第六条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程序:

(一)职工个人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

(见附表一)。

(二)单位对职工填写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审核后整理汇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三)按照登记表内容进行计算机录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四)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和信息资料分别报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统一备案、归档。

第七条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档案内容发生变化时,职工本人或变化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变化信息反馈本单位住房档案管理部门。本单位住房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所提供信息,在一个月内完成填写职工住房档案交更登记表(见附表二、三)、更新计算机数据等工作,同时按家属关系分别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职工住房档案变更后,新登记档案与原登记档案一并归档。

第八条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档案转移时,原纸质档案及计算机数据保留,由原所在单位住房档案管理部门将初次建档时间及原住房档案记载内容逐一详细填写,并出具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在新单位建立新的住房档案。

第九条职工住房档案是职工住房情况的资信证明文件。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住房超标的处理、住房补贴的发放、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等工作均应以住房档案为依据。

第十条职工可到所在单位的住房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本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管理部门可依据住房档案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应指定人员负责住房档案的日常保管、变更登记及计算机数据更新,核查所属单位报送的住房档案并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单位应设专门的职工住房档案库房,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达不到专库管理条件的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专柜管理。

第十三条职工住房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中央在京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

住房制度改革归口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及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00: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集资房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人发[199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管理工作,并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综合计划司。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的总量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人计划卡办法,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在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切实保证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有效实行。第三条增人计划卡的管理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
    2023-06-09
    448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质量,加强住房改革支出资金管理和监督,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质量,根据财政部编制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本办法考核评比范围的中央单位,是指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第三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内容,包括决算数据报表、编制说明以及相应电子介质数据报送的
    2023-06-04
    24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的通知
    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电厂建设,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发[1987]18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发行一九八七年电力建设债券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的有关规定,何时执行,另行通知。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第一条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电厂建设,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关于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九八七年国家分配给我省的中央电力建设债券(简称本债券)额为一亿八千五百万元,主要用于石横、黄台电厂的建设工程,以保证在建的两台三十万千瓦机组按期投产。第三条本债券发行的范围是,山东电网供电范围内的企业、事业等单位,除农业排灌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医院、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及企业办的
    2023-06-07
    324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行〔2009〕400号发布日期:2009-10-12执行日期:2009-10-12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
    2023-06-07
    377人看过
  •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12〕2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住房和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建筑自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29号令),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2023-04-22
    204人看过
  •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四章工资发放程序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编委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拟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行政单位推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各地在试点中已经对教师及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应继续实行;能够在7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应与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同步实行;来不及实行的,应在保证公务员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保证
    2023-04-22
    47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安置房建设第四章安置房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项目及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地块等拆迁,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房。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安置房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安置房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1)根据规划区重点工程拆迁规模提出安置
    2023-04-22
    216人看过
  •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处:经商国家计委同意,现将《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一九九二年五月六日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第三条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第四条归档的文件、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档案的完整指按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件所确
    2023-06-10
    449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1〕5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四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一、医疗补助的范围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届行政编制
    2023-04-25
    106人看过
  •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部住房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建房委字第03号部各直属单位: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3]4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需9月20日前报国管局。特此通知建设部住房委员会2003年9月15日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3]41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保证《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
    2023-06-10
    27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8-12【实施日期】2002-8-12【发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号】京建质[2002]058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质字【2002】17号)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
    2023-04-22
    310人看过
  • 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为加快推进本市单位租赁房建设,帮助产业园区、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现就贯彻实施《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规定如下:一、区(县)房管局职责区(县)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区(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协调和管理。二、建设项目认定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应先由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认定。建设单位填报《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认定表》,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主要用途等事项;按单位租赁房投资项目要求和项目核准(或备案)要求,向区(县)房管局提
    2023-06-10
    144人看过
  • 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一月十日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的作用,促进经济和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城建档案是指城市及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第四条市及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及市(县)城建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城建档案的基地,是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城市建设规划区外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2023-06-10
    253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深化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调整行业劳动力结构,加强建筑劳务队伍社会化管理与建设,提高建筑劳务队伍素质,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调整行业劳动力结构,加强建筑劳务队伍的社会化管理与建设,提高建筑劳务队伍素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输出方、输入方的共同管理。通过实行基地化管理,对施工企业使用的乡镇建筑队伍实行统一组织、统一选派,逐步建立起定点定向、专业配套、双向选择、长期合作的新型劳务关系,形成企业与基地互为依托、相互选择、协调发展的建筑劳务管理机制,以发挥建筑劳务基地在提高各类建筑劳务方面的主渠道作用。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建筑劳务基地化工作。第四条建筑劳务基地一般建在派出乡镇建筑队伍较多的县(
    2023-06-10
    206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集资房
    词条

    集资房是由国家以及单位共同负担的住房,以筹集资金的方式建造的房屋,并对于一些困难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政策上的扶持。 单位以自己筹集的资金建造房屋,且仅限于本单位职工或住户中买卖,是一种特殊的房产形式。... 更多>

    #集资房
    相关咨询
    • 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级规定的通知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2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共7章34条,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4《综合管理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县级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其中,规定综合管理公务员职
    • 中央单位职工的住宿标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27
      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财政部表示,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
    • 关于单位丢失职工档案的法律责任
      四川在线咨询 2023-12-20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的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担责。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转递档案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