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就要开始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一、公司清算股东负责员工工资吗
公司清算时,员工工资属于公司的债务,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如果股东有出资不实情形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清算债权如何申报
(一)清算组通知公告:
1、通知: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2、公告: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3、未通知公告的法律责任:清算组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
1、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
1、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
2、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
1、时间: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2、清偿: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中依法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得在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3、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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