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拖欠货款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8 11:40:12 151 人看过

1、被告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但未提供证据以予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被告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以予反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被告应提供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被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

,原告按约定将木模板送往被告处,被告验收后向原告出具了入库单,主体结构已封顶,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故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

三、被告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即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本案被告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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