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的概念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一般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视听资料特点
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
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3.具有动态直观性;
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视听资料法律区域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是刑事诉讼中应用证据的关键性步骤,是对依法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查证、鉴别和分析,以确认其真实客观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在审查判断过程中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视听资料虽具有前述优点,但同时也有以下弱点:一是视听资料易被伪造。如录音带、录象带容易被冲洗、消磁、剪辑,电子计算机容易被输入病毒或改写数据。二是视听资料被篡改、伪造后,仅凭人的感官往往难以发现。虚假的视听资料证据一旦被司法人员误断为真实而予以采用,将会导致冤、假、错案产生。因此只有认真地审查判断视听资料,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惟有采取谨慎态度应用视听资料,方能达到兴利除弊之效。在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时一方面要注意审查的及时性,对搜集到的视听资料,如不及时进行审查,就难以确定如何进一步搜集补充、完善证据,从而延误办案进程或丧失查明案件的机会。另一方面要注意审查判断的正确性,对搜集到的视听资料,如不进行正确的审查判断,就可能以假乱真,导致对案情产生错误的认识,也使那些真正能够证明案情的视听资料不能发挥应有的证明作用。为了确保审查判断的正确,在对视听资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1)审查视听资料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审查制作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审查搜集是否依法进行。
(2)审查视听资料中的声音、图象、数据等是否为客观事实,有无伪造、夸大或篡改。
(3)审查视听资料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看所记录的信息、反映的事件前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无剪辑痕迹。
(4)审查视听资料反映的内容与讯问笔录及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并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5)对司法机关录制的视听资料,要审查其是否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下制取的;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视听资料要审查是否在威胁、欺骗、或者引诱下录制的。
(6)审查视听资料的载体是否完好,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其内容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视听资料所记录、反映的信息真伪的鉴别,通常仅凭人的感官分析是难以达到的,对视听资料的鉴别,必须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因此,可委托技术部门运用专门的技术设备进行鉴定。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时,鉴定手段必不可少,司法人员对此应予以重视。
视听资料的灵活应用
通过对收集到的视听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做出正确地甄别和判断,科学、灵活地应用视听资料是司法机关指控犯罪、遏制翻供的有力保障。
一是在案件侦查阶段的应用。视听资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迅速查获犯罪分子。在特定的场所如监所、公共场所、重要行业部门等安装的录象监视装置,可以记录下各种犯罪活动及相关信息,使犯罪分子无法逃避侦查。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证据“一对一”的贿赂案件,原始的录象证据作用尤其巨大;在预审中,可以利用录象设备将预审犯罪嫌疑人的整个活动全部录下来,既可以事后供办案人员复看,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制定审讯策略,又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在预审中的无理辩解、出尔反尔。同时在预审时出示一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视听证据,击溃其心理防线,促使犯罪嫌疑人早日交代犯罪事实。
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用。在此阶段若遇到以下三种情况时,应及时地灵活应用视听资料。第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借口在侦查阶段曾被刑讯逼供的;第二种情况,辩护人对侦查机关、人员的程序、措施是否合法提出异议的;第三种情况,审判机关对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有异议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的。笔者认为,掌握了上述三种情况的应用,不仅能及时遏制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翻供,有力驳斥被告人的无理辩解,而且能使审判机关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在庭审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出示要求在法庭调查时当庭播放视听资料,使控诉证据直观、清晰地展示能获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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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的特点是什么,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有什么特点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4视听资料的特点是:(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让对方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进行。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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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特征直接证据包含哪些内容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30一、视听资料的特征 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其特征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具体而言,首先,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生动性和真实性。由于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的有关案件的原始材料,并且通过对该资料的回放能够再现当事人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它同物证一样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案件的事实。其次,视听资料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从而易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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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证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1-09-29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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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包括哪些内容呢?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9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既能使文字记载的文献再现,又能脱离文字形式而直接记录各种声音与图像;既能反映静态的书面文献,又有充分发挥其动态的特殊效果,具有以声传情、形像逼真、声像并茂的特色;尤其是可以运用放大或缩小、加速或减慢、剪辑合成等手法,其作用为一般传统印刷型出版物所无法比拟。视听资料,还便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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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的离婚视听资料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0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滞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