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申请: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家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4、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
5、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或者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及当地传统养殖生产者。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并盖章,具有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证件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提供,有检测机构公公章,有审核人、批准人签章;报告涂改无效.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申请人签字并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渔业科承办人员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许可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不给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可以要求更正补充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初审。受理后,渔业管理科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由渔业管理科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审核。局分管领导根据渔业管理科的审核意见审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决定。局主管领导根据渔业管理科的审核意见审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渔业科承办人员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跟踪事项办理的进程。
6.监督检查配合。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渔业科承办人员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许可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不给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可以要求更正补充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初审。受理后,渔业管理科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由渔业管理科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审核。局分管领导根据渔业管理科的审核意见审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决定。局主管领导根据渔业管理科的审核意见审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渔业科承办人员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跟踪事项办理的进程。
6.监督检查配合。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2012年)
第五条五、编制机关及批准机关全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在各省上报的养殖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全国渔业形势发展的需要,由农业部编制完成,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地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分别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根据水产养殖生产特点,规划编制应以县级养殖步域滩涂规划为主体,在此基础上编制各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为避免毗邻行政区域间的养殖水域、滩涂在进行规划时出现重叠现象和今后管理矛盾的发生,毗邻行政区域的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界和争议水域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编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各级养殖规划应与本级水域滩涂综合利用规划及上级养殖规划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养殖证方可申请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等。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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