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条规定使赠与合同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时赠与合同对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赠与合同的终止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民法典》第658条)。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民法典》第663条第2款)。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民法典》第664条)。这一期间同样是除斥期间。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民法典》第665条)。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民法典》第666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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