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2)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明确;3)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航道畅通的要求;4)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5)经海域使用论证可行;6)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提交的申办材料通过审查。
二、办理材料
1.内容与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相符2.附件齐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内含项目宗海图盖章原件及完整坐标,信息相符
1.内容与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相符2.附件齐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用海信息与其他文件相符
1.有效期限内2.与原件、用海单位、项目信息相符3.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有效期限内2.与原件、用海单位、项目信息相符3.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核对用海单位、项目信息2.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内含专家评审意见2.报告内容与评审意见相符3.有效期内
1.有效期限内2.与原件、用海单位、项目信息相符3.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有效期限内2.与原件、用海单位、项目信息相符3.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有效期限内2.与原件、用海单位、项目信息相符3.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有效期限内2.与原件、用海单位、项目信息相符3.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有效期限内2.与原件、用海单位、项目信息相符3.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有效期限内2.与原件、用海单位、项目信息相符3.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有效期限内2.与原件、用海单位、项目信息相符3.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有效期限内2.与原件、用海单位、项目信息相符3.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有效期限内2.与原件、用海单位、项目信息相符3.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用海单位、项目信息相符2.复印件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网址:http://www.zhwsbs.gov.cn/)以个人或单位方式网上注册,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电子材料,提出申请。网上核准通过后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或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珠海市香洲区镜山路79号)。
2.受理。承办机关收到网上申请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对上传的资料进行审核,网上系统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3.审查。申请人根据网上系统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至承办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承办单位上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及省海洋主管部门,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人员即时根据事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转承办机关相关科室进行受理审查,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人。
2.受理。承办机关收到网上申请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申请人根据网上系统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至承办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承办单位上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及省海洋主管部门,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2017年)
第十五条填海五十公顷以下、围海一百公顷以下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除依法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的外,由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多个海域使用类型需由不同级别人民政府审批的,由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但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应当由国务院审批的海域使用类型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2017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2017年)
第一条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项目用海审批权限
《海域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项目用海由国务院审批: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国务院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规定:
(一)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
(二)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种类、用海面积规定。
(三)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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