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泰来县征地补偿制度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30 17:23:51 57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来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本县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拟征收地段进行封闭;

(二)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房屋征收成本测算;

(三)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公益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该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达到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办理迁入户口和分户;

(四)抢种、抢栽果树等经济树木;

(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征收补偿

第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具有合法产权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已装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单独的装修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一户被征收人一票的原则投票选定,参与投票的被征收户应超过被征收户总数的50%,得票数超过50%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

征收部门应委托公证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和选定结果予以公证。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法对评估的标的物做好取证工作,逐户出具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派专人在房屋征收现场做好解释工作。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房屋评估报告应当逐户送达,送达回执应当存档。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报告。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

第十五条原有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增加20%予以补偿。评估价值上浮20%后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按评估公司评定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持有土地使用证的,对土地使用证标注的用地面积,按照土地补偿的相关规定执行。依法应当给与补偿的,与房屋补偿款一并给付。

第十七条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且经营门面朝向有命名的街路的被征收房屋,在封闭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且实际合法经营12个月以上的,按产权证标注用途予以补偿或安置。对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如选择货币补偿,按照评估价值给予增加30%的补偿款;如选择产权调换,可增加30%安置面积。该上浮仅限于房屋补偿,附属物、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奖励费等补偿项目不作上浮调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住宅用于经营的房屋,按前款规定上浮30%补偿安置的,仍享受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上浮价格,但上浮后的补偿款不高于该房屋做为商服性质房屋的市场价值

住宅用于经营房屋的被征收人要求安置商服房屋的,应当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再与房源提供主体按政府限价签订购买房屋协议书,过渡期间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和临时安置费。

第十八条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一体房屋,其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有证房屋面积正常补偿或安置;超出3平方米部分,按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50%折算后增加有证房的安置面积。但其超过产权证标注的面积部分,不作为计发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的依据。

被征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少于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的,按房屋实测面积予以安置补偿。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原房屋重置价格上浮80%予以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58平方米的房屋,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50%折算后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新安置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50%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多层住宅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再增加的安置面积中有10平方米可按多层住宅房屋的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再增加面积中超过1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具体条件如下:

(一)2008年9月26日以前建造(以航拍图记载为准);

(二)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

(三)房屋座落位置与居住人持有的独立居民户口标注的地址相一致并形成独立家庭;

(四)未出租或转借他人;

(五)仅用于居住;

(六)为居住人唯一住房。

第二十条无证房建造于2011年9月3日以前、独立开门、檐高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如选择产权调换,按50%折算后增加有证住宅房屋安置面积(不予分户单独安置);如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没有有证住宅房屋的,按评估公司评定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50%补偿。

第二十一条2011年9月3日前建造的独立开门、檐高2.2米以上且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的无证房,在封闭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实际合法经营12个月以上,且经营门面朝向有命名街路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标准上浮30%予以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无证住宅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无证住宅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三)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户籍状况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无证住宅被征收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房屋状况的真实性。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补偿或安置的,一经发现,所订立的补偿协议自行废止,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无证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对其他无证房、仓房、偏厦、门斗、菜窖、院墙等建筑物、附属物,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独立开门、檐高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24厘米但不足37厘米的无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0-700元。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小仓房、偏厦、门斗、圈舍、厕所等,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三)无产权证的地下室结合高度、结构、成新等因素进行补偿。高度在1.8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800元;高度在1.8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元-500元。

(四)菜窖、渗水井根据结构、容积、成新等因素补偿200元-1000元;

(五)手压井单井价格800元,有泵单井价格1100元;

(六)院墙根据墙体结构、厚度、高度、成新等因素每延长米补偿40元-180元;

(七)院落水泥地面根据厚度、成新每平方米补偿20元-50元;平台、走台、护坡根据高度、厚度每平方米补偿50元-100元。

(八)院门(含门跺)按材质、大小、成新补偿500元-1000元。

(九)其他建筑物按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适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对被征收人的附属设施、树木(果树及其他树木)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有线电视,每户300元;

(二)电话、宽带迁移费每部100元;

(三)动力电,每千瓦270元;

(四)果树以树干中间直径为准,每1厘米补偿25元;其它树木按林业部门相关规定补偿;

(五)其他附属设施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第二十六条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发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搬迁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发。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无证住人房按照住宅房屋标准计发搬迁费。

第二十七条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用途及产权证标注面积计发搬迁费:

(一)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发;

(二)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发;

(三)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每平方米36元标准计发;对设备较多的生产加工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户,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根据实际费用支付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房屋实际用途与产权性质不一致的,按实际用途计发搬迁费。

征收决定发布前已出租的有证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向承租人计发;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向房屋承租人计发一次搬迁费。

第二十八条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第二十九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按原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按月对被征收人计发临时安置费。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无证住人房,按前款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以原非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视实际用途和过渡期限,对被征收人按下列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月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月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三)被征收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月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一条安置多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安置非住宅用房的,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过渡期限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其超过规定期限部分上浮50%计发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二条征收决定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合法经营一年以上的被征收房屋,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的职工人数,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房屋产权性质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房屋,自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办公、仓储、车库等其他非住宅性质的房屋,过渡期少于12个月的,结合实际过渡期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住宅用于经营的房屋,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无证房用于经营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征收决定发布前出租给他人经营的有照房屋,被征收人无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选择产权调换,均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计发一次性六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分别对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各付50%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决定发布前已经停产停业的房屋,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三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如选择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实测面积的20%奖励安置面积,如奖励面积不足10平方米,按10平方米奖励;如选择货币补偿,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浮后,给予20%的奖励。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免收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的差价款,或者给予同等金额的现金奖励。

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经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完成交房的,每户计发5000元现金奖励。

征收决定发布前出租的房屋,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对搬迁奖励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各奖励50%。

第三十四条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章住宅房屋安置

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按规划要求在改建地段或易地给予安置。

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多层或者高层住宅安置用房。本条所称高层住宅,是指整体建筑为七层以上的住宅房屋。

第三十六条多层住宅房屋安置用房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

高层住宅房屋安置用房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58平方米、69平方米、81平方米、92平方米、103平方米、115平方米、127平方米。最小户型为58平方米,最大户型为127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有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自愿选择按原房屋应安置面积安置,或者增加面积安置。

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回迁户型,所选安置户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征一还一原则,不结算差价;在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由被征收人按多层住宅房屋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再增加1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按多层住宅房屋成本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规划新建安置用房还有剩余面积的,可允许再增加安置面积,其再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所选安置户型面积低于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市场价格补偿。

原房屋增加10平方米安置面积后不足50平方米,被征收人自愿选择50平方米以上安置房的,其不足50平方米部分可按多层住宅房屋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的,原房屋增加10平方米安置面积后不足58平方米,被征收人自愿选择58平方米以上安置房的,其不足58平方米部分可按多层住宅房屋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可安置面积超过110平方米的,可以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户型分户安置;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的,可安置面积超过127平方米的,可以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户型分户安置。

第三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用房的,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按本体价、成本价增加安置面积后,可根据规划户型情况再增加安置面积,再增加的安置面积中,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的13%免收差价款,免收后还要再增加安置面积的,按市场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平房布局符合分户条件且被征收人的人口结构形成两个独立家庭在2年以上的,允许分户安置。原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实际占有情况或被征收人协商结果进行拆分,拆分后的房屋面积,可视为独立房屋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调规定增加安置面积并结算差价款。

第四十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回迁房选择顺序按签约顺序和搬迁顺序确定,签约顺序号与搬迁顺序号相加,数字小的在先。顺序号相同的,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下肢残疾2级以上的被征收人排序在先,家庭没有残疾成员的,先签约的被征收人排序在先。

第四十一条房屋重置价格、本体工程造价、成本价格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造价机构测算并依法定程序确定后,发布执行。

第四章非住宅房屋安置

第四十二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分情形,按下列规定收取差价款: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商服用房的,安置商服房屋。被征收商服房屋为平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与新安置房屋本体工程造价结算差价;被征收商服房屋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的,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为生产加工、办公或者仓储等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在新规划的非住宅用房能满足原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可按原房屋性质用途安置。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与新安置房屋本体工程造价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的,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为生产加工、办公或者仓储等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如新建房屋的规划设计不能满足按原房屋性质用途回迁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商服房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应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款。

第四十三条非住宅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位置,应当依据规划和被征收房屋位置等因素确定。

第五章保障政策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确定为照顾对象:

(一)被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获得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经民政部门、社区出具证明确认为低保户的;

(二)家庭主要成员为残疾人且户口地址(或经常居住地)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的。照顾对象名单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榜公示,广泛征求被征收人和住户意见。

第四十五条对照顾对象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或安置:

(一)低保户或同住家庭成员为一、二级残疾人的,如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增加5平方米的补偿款;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按重置价格上浮80%增加5平方米补偿款。

(二)低保户或同住家庭成员为一、二级残疾人的,如选择多层住宅进行产权调换,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免收差价款;被征收房屋增加10平方米安置面积后不足50平方米,可直接安置50平方米住宅楼,免收差价款。

(三)低保户或同住家庭成员为一、二级残疾人的,如选择高层住宅进行产权调换,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免收差价款;被征收房屋增加10平方米安置面积后不足58平方米,可直接安置58平方米住宅楼,免收差价款。

(四)同住家庭成员为三、四级残疾人的,按本条款上述规定减半照顾。

第四十六条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的住宅房屋已经灭失,如产权证标注产权人与被征收人姓名一致,且能够出具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本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根据产权证标注的房屋结构与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格的50%给予补偿。其他房屋已经灭失情况,不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照顾对象同是低保户和残疾人的,只能就高享受一项照顾;照顾对象有几处房屋的,允许其中一处住宅房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照顾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征收享受房改政策但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的住宅房屋,执行《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持农村宅基地执照、房宅基地执照等旧版本产权证照的被征收人,应到发证机关进行书面确认,经发证机关确认为有效证照方可进行补偿。

第五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征收部门在拟定各地段补偿安置方案时,可根据各地段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经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在特定征收范围内实施。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低于均含本数,高于、超过不含本数。

本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实测面积折算的安置面积、符合征二还一条件的无证房折算的安置面积、奖励安置面积以及临街经营上浮面积。

本办法中的可安置面积是指按本条第二款计算的应安置面积,再加上按安置房本体价和成本价新增面积后的安置面积(不含市场价购买面积)。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的应用解释由县政府授权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12年3月8日实施的《泰来县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发2012]9号)同时废止。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发布征收决定的地段,仍适用原《泰来县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发[2012]9号)及原地段补偿方案。

黑龙江泰来县征地补偿的规章制度,具体还是要看所在的地段、安置的面积以及房屋检查是否合格等情况。详细的征地补偿方案大家也可以查看泰来县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原文件,或是去黑龙江泰来县的相关土地征收部门咨询询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31日 07: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黑龙江2023年地补发放什么时候下来?
    一、黑龙江地补发放什么时候下来?这个和地方不一样,黑龙江省玉米种植补贴和黄豆种植补贴在9月15号开始发放最迟9月底种植补贴发放完毕.玉米每小亩158元,黄豆150元。二、什么是地补?据了解,在近几年南京实行“以地补路”政策中,一些开发公司获得的“补偿”地块体量较小不利于成片开发,再加上开发公司本身承担了大量的市政建设任务,对这些地块也就无暇顾及,有关部门决定收回上市使其得到更好规划利用。三、农村地补偿新政策农村地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1、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
    2023-01-29
    373人看过
  • 黑龙江征地补贴多少钱一亩
    一、黑龙江征地补贴多少钱一亩根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根据地方是否制定了统一年产值标准,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公式有以下两种情形:1、在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文件的规定,所谓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
    2024-01-30
    221人看过
  • 黑龙江农村宅基地怎么补偿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那么农村宅基地被征收,是怎么补偿的,又能补贴多少钱呢?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2017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3
    2023-05-31
    244人看过
  • 黑龙江企业征地拆迁赔偿标准的制定
    一般情况下,黑龙江企业征地拆迁的损失补偿有: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2、厂房重置成新价;3、停产停业损失费,一般包括:预期利益损失、违约损失和财务成本;4、装修附属物;5、机器设备;6、搬迁费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
    2023-07-01
    119人看过
  •  黑龙江推进户口制度改革
    这段内容讲述了父母在城市落户的问题以及毕业生和夫妻的落户问题。父母可以在子女所在城市投靠落户,但需满足年龄和健康条件。夫妻可以凭结婚证办理落户手续,不受年龄和婚龄限制。毕业生离开原就业地时,可以将其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对于持证未落的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恢复户口。在户口迁移时,不再要求出具户籍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父母寻求在子女所在城市落户的问题。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原则是父母须到被投靠子女所在地居住生活。年龄放宽到45周岁以上(含45岁),提前退休、体弱多病的,凭单位退休证明或医院体检证明可不受年龄限制,同时不受原户籍所在地是否有其他子女限制。2。夫妻投靠落户。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既可办理落户手续,不受年龄和婚龄限制,不需要居(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二、毕业生落户问题1.毕业生离开原就业地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已将户口落在就业地的毕业生,因工作变动离开就业地,但超过教育主管部门改派期限
    2023-09-12
    280人看过
  • 黑龙江省高铁征地补偿标准2024年是怎样的
    黑龙江省高铁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征地如何补偿1、房子的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指的是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子类似的市场价格,然后请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确定评估,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
    2024-01-14
    140人看过
  • 2017年黑龙江高铁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的相关征地如何补偿1、房子的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指的是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子类似的市场价格,然后请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确定评估,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
    2023-08-15
    350人看过
  • 黑龙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公示期是多久
    一、黑龙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公示期是多久?公示期限至少是三十日,公示期内应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2024-01-24
    328人看过
  • 黑龙江省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了哪些更新?
    黑龙江征地补偿新标准已出,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15.6万元。目前黑龙江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需要区分土地用途):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地补偿新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
    2023-06-30
    310人看过
  • 黑龙江省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建立补偿信息公开制度
    4月1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积极防范和坚决纠正征拆违法违规行为。通知要求,今年各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规范化工作规程》和《示范文本》的执行力度,严格规范征收拆迁程序,切实纠正征收过程中程序不当、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扎实、补偿安置不到位、信息不公开不透明、非法强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地要建立征收拆迁补偿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畅通公开渠道,坚持公众参与、公开透明、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网络和公告等形式及时将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征收范围、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安置方式、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及时对公众公布。对于引发矛盾纠
    2023-06-10
    31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公示制度
    黑龙江省司法厅制发公示制度司法鉴定承诺制度和司法鉴定违法案件调查制度2005年10月,黑龙江省司法厅以黑司办通[2005]49号通知的形式制发了司法鉴定公示制度、司法鉴定承诺制度和司法鉴定违法案件调查制度。现予以全文转载。司法鉴定公示制度一、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增加司法鉴定工作透明度,完善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二、公示制度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三、公示的范围:凡在全省范围内执业的司法。四、实行司法鉴定公示制度的内容:本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本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收费依据和标准、、承诺制度和岗位职责等。五、公示的形式:各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场所通过公示栏、公示墙的方式,向社会公示规定的内容。公示栏(墙)的式样、制作材料、规格由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机构条件统一设定。公示栏(墙)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六、各市(行署
    2023-06-06
    365人看过
  • 黑龙江省集体林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一、黑龙江省集体林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计算1.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
    2023-09-12
    338人看过
  •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内容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由省政府批准征地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应当遵循协调前置、重在协调,协调不成再行裁决的原则,协调和裁决都必须依法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第四条省政府是本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关。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承办依法应由省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依法应由市、县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在协调裁决工作中组织相关社会团体、
    2023-06-26
    128人看过
  • 黑龙江制定人才补贴政策
    各市(地)、县(市)每全职引进1名高端人才或高端人才带领的团队(3人及以上),同级政府给予用人单位不低于10万元的补贴,省财政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的补贴。中省直单位每全职引进1名高端人才或高端人才带领的团队(3人及以上),省财政给予用人单位20万元的补贴。2020淄博市人才补贴政策2020淄博市人才补贴政策为:1.博士生每人每月4000元;2.硕士生每人每月2000元;3.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4.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或创业的全日制大专生,工作或经营满1年以上,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1万元。《黑龙江省全职引进高端人才补贴发放操作流程》第二条全职引进是指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不少于5年的工作合同,引进人才每年在省内工作时间不低于9个月。全职引进高端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
    2023-07-16
    36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黑龙江草地建设是怎样的赔偿制度?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7-18
      1、草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 黑龙江征地补偿价格表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2-15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口2018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3-20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 黑龙江土地征用补偿有没有?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30
      1、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划拨土地和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用地属于特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遇到征收的时候除了结合现有地价水平和剩余使用年限之外,还需要扣除应该40%的土地出让金,剩余的才能算是划拨用地的补偿费用。 2、具体的补偿还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综合的计算。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 2022年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14
      1.征地补偿款标准是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