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困扰司法实践的主要争议问题有哪些?
1。原股东是否仍享有知情权?一种观点认为,知情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股东,这里所说的“股东”只是公司的现任股东。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后,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是公司股东。当然,他们不能再享有股东的知情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失去股东身份的“前股东”已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但在收益无望的情况下,一些股东往往被迫以极低的价格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公司大股东,转让股份后,公司的股东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利润迅速倍增,这些“前股东”在持股期间开始怀疑公司控制权股东隐瞒公司可分配利润,于是就知情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收集控股股东隐瞒利润的证据。此时,如果认为只有现任股东才有知情权,则可能起到鼓励公司伪造、隐瞒利润的作用,进而采取排挤股东的方式,从而“合法”占有股东应得的利润。
笔者认为,在现实中,很多中小股东发现自己的权益只有在股权转让后才受到损害。此时,获取原公司的会计信息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从保护中小股东的角度看,“前股东”享有知情权更为合理。但“原股东”在被取消资格前仅对公司相关资料享有知情权,而对被取消资格后的公司决议和会计账簿则没有知情权。《会计法》第34条规定,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不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之一是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了解。虽然从理论上讲,公司会计账簿是按照原会计凭证登记的,股东可以通过查阅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公司存在假账、瞒报的情况股东不得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公司可以拿出虚假的会计账簿欺骗中小股东。这样一来,股东的知情权就会大大减少。比较而言,我更喜欢前者的观点。按照我国会计制度,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是三种内容不同的财务资料。在这三类财务资料中,原始会计凭证往往记录和反映了公司的重要经营信息,与公司的商业秘密直接相关。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允许外人随意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事实上,正是出于这种考虑,立法者并没有将原始会计凭证纳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权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只有当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才能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的前置程序,提起知情权诉讼。股东起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不需要履行任何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当然应当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不仅如此,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时,必须先向公司提出要求,等到公司拒绝时再提出。只有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救济。当股东不要求公司查阅和复制时,他们就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公司不存在侵犯他们权利的情况。
笔者认为,如果股东不直接对公司提起诉讼,法院仍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那么对于那些非常愿意与股东合作行使知情权的公司来说,不仅需要派人参与诉讼,而且还需要法院的支持因败诉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毫无疑问,这是一个莫名的损失,因为公司在应诉之前别无选择,我们不知道也不能知道股东应该行使知情权。为了降低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除了股东就账簿查阅权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的法定前置程序外,股东在就知情权的其他方面提起诉讼前,也应当向公司提出请求,并以被拒绝为前提,但这种请求并不局限于书面请求,只是一种面对面的请求。积极的观点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由于《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自行行使,股东当然可以委托他人行使。消极观点认为,知情权只能由股东自己行使。股东委托他人行使的,公司有权拒绝。原因是根据《公司法》规定,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而非他人,股东委托的其他人不是公司股东,因此无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信息。另外,在强调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和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公司的相关信息,特别是财务账簿,往往包含着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果允许股东委托他人进行协商,那么一些小股东可能会将股东知情权作为交易对象出售给公司的经营对手,这是一种无法控制的股东道德风险。作者同意前一种观点。从理论上讲,任何权利的主体都是权利人自己而不是他人,但对于非排他性权利,权利人没有必要自己行使。正如选举董事的权利属于股东,但股东仍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一样,知情权不是排他性权利,也不要求权利人自行行使。另外,在现实中,由于智力水平、知识结构等方面的限制,股东自身可能无法理解公司的会计账簿等资料。此时,委托他人代股东行使知情权是行使知情权的必由之路。因此,股东有权委托他人行使知情权,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行使知情权的目的不正当。
5。“查阅”是否包括“摘抄”
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时能否摘抄,是股东知情权判断执行过程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不得复制。因此,在股东胜诉后的判决执行过程中,许多股东希望提取会计账簿记载的内容。此时,公司对股东提出异议予以提取。那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是否含有“摘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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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前有权获得充分、明确、真实的信息,包括产品特性、价格、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信息。 这一权利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做出理性、明智的消费决策,防止商家隐瞒或误导消费者,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知情权要求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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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股东争议问题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4结论:有这种说法,但是是在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股东应在认缴减去实缴得出一个差额,股东应在这个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超过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认缴是股东对公司的承诺,而实缴是股东对公司履行承诺。承诺是股东应该对公司履行的义务,公司要用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全部财产的一部分就是股东的认缴出资额,股东不履行承诺,或只履行了一部分,导致债权人的债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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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是被告与股东知情权争议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01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在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前,企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只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股东要行使知情权,可以直接起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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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问题的劳动争议法律依据是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3-05-221、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2、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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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法律问题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3根据楼主的叙述,争议应该有甲乙方,如果是劳动争议中的社保纠纷,属于劳动仲裁管辖,只要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对社保账户某个地方有疑问,应该向当地的社保中心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