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9:11:20 463 人看过

一、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什么

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交付即转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1.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动产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2.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出卖人的交付本身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出卖人的交付就约等于没有交付,所以风险就不会发生移转。

二、买卖合同交付时间怎么确定

买卖合同的交货时间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买卖合同交付规则中的方式包括什么

买卖合同交付规则中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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