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原因高空坠物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1 06:40:06 355 人看过

一、自然原因高空坠物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

从建筑物抛出或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尚不明确,则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另外,自《民法典》生效实施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1月1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1月1日)

二、住户高空抛物房东是不是承担责任

租户高空抛物,由租客承担责任,房东无需承担责任。

在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况下,高空抛物及坠物致人损害的,由明确的责任主体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

在责任主体无法明确的情况下,高空抛物及坠物致人损害的,如不能出示证据证明自己完全“无辜”,则所有具有抛掷可能的居民都要担责。虽然看起来有些不公平,但可以避免出现受害者独自承担损失的不公后果。另外,这一补偿规则有利于大家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

物业服务公司职责之一是维护小区有序安全,因此应主动宣传提示抛(坠)物危险,加强物业公共区域管理,制止业主危及安全的装修。若证明物业公司对存在的隐患视而不见,一样也要承担应有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高空坠物物业是不是负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n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n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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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3日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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