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02:15:47 193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18: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可提纠正意见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可提纠正意见的情形包括执行立案活动违法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违法的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执行立案活动违法的;(二)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违法的;(三)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违法的;(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应当执行而不执行的;(五)损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六)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未依法返还或者赔偿的;(七)执行的财产未依法上缴国库的;(八)其他违法情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进行监督,可以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况,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部门移送、立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没收财产如何执
    2023-04-17
    361人看过
  •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被撤销如何处理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被撤销如何处理1、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如何赔偿(一)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2023-12-01
    74人看过
  • 2024刑事财产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事财产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1、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1)罚金、没收财产;(2)责令退赔;(3)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4)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5)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6)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刑事判决执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1、判决书下达后有十天的生效期,如果十天内没有上诉,那么判决书才会生效。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生效的判决才会得到执行,按照看守所做法,一般一
    2023-12-22
    302人看过
  •  有关刑事裁判程序中财产部分执行问题的探讨与建议
    为了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保护当事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旨在严格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为了确保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更加规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在刑事裁判中,对于涉及到的财产部分,必须进行规范的执行,以保证刑罚的执行效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了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包括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程序、保全措施的种类和范围、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等。同时,最高人民法
    2023-10-23
    441人看过
  • 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一、财产刑的执行1、执行主体第一审法院,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对没收财产的判决,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2、执行时间罚金刑: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追缴。没收财产刑: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立即执行。3、执行顺序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再执行财产刑。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4、执行方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也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5、中止执行的情形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6、终结执行的情形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判
    2023-04-05
    60人看过
  • 没收全部财产和部分财产是怎么判定的
    一是考虑主刑的轻重,如果主刑是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不宜没收全部财产,以免犯罪人刑满释放后丧失生活条件和谋生经济能力,而影响其自食其力重新做人;如果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不存在上述问题,或者上述问题可能性不大,则可没收全部财产。二是要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犯罪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宜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否则,宜没收部分财产。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什么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
    2023-07-24
    423人看过
  •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规定
    罚金、没收财产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刑罚种类,对判处的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执行;因犯罪行为而致他人遭受物质损失的,罪犯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特别是判决一旦生效、罪犯已入狱服刑,执行就更加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维护裁判权威,有效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权益,2012年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2023-06-13
    376人看过
  • 财产涉外的仲裁执行的程序是哪些?
    一、财产涉外的仲裁执行的程序是哪些?1、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应该提供财产担保。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
    2023-06-15
    340人看过
  • 刑诉法法院执行财产有着怎样的规定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3-06-03
    94人看过
  • 2024财产刑的执行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财产刑的执行顺序是怎么规定的1、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承担财产刑的,财产刑执行的顺序如下:(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应当先于财产刑执行;(2)犯罪分子被判处财产刑前,正常负的债务,应当偿还,经债权人请求,先于财产刑执行。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二、罚金缴纳的五种情况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
    2023-11-22
    215人看过
  • 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的离婚财产分割不执行怎样办?
    一、法院判决的离婚财产分割不执行怎样办?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赋予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的当事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二、离婚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023-05-22
    462人看过
  •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由审判庭还是执行机构执行
    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的裁定究竟由审判庭作出还是由执行机构作出没有明确,可以由各地法院自行掌握,分工由审判庭作出裁定和由执行庭作出裁定。目前情况下,可以由执行庭来作出裁定并负责执行。一、怎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
    2023-04-05
    172人看过
  • 涉及刑事案件没收财产执行怎么办
    一、涉及刑事案件没收财产执行怎么办1.一旦被判定为犯罪行为,涉案财物应被依法没收,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归还给受害者;倘若未有受害者存在,此类财物流失将会被国家所掌握。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没收财产通常可以被理解为没收罪犯个体所有财物中的一部分或是全额。然而,对于需要全数没收的情况,必须对罪犯本人及其扶养对象留存必要的生活资金。在执行这种没收财产判决时,必须排除那些已经明确判断属於罪犯家属所有或应有之物的财产。3.在刑事处罚体系中,没收财产属于十分重要的附加惩罚措施,同样也具备财产惩罚的性质。在司法实践当中,针对某些类型的财产犯罪案件,相关法律条款常会设定罚金或没收财产作为惩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
    2024-04-03
    76人看过
  • 仲裁裁决的级别执行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一、仲裁裁决的级别执行管辖规定是怎样的1、首先、国内仲裁裁决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2、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3、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二、仲裁裁决撤销的条件1、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2023-06-03
    27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刑事判决书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用刑事裁定书还是民事裁定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7
      执行裁定书,那是执行局出的法律文书。属于民事法律文书范畴
    • 民事判决书是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还是刑事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10
      执行裁定书,那是执行局出的法律文书。属于民事法律文书范畴
    • 刑事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被告主动执行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3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被告不主动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可否收取诉讼费意见是否属于刑事案件诉讼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08
      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可否收取诉讼费意见的答复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你厅《关于商请明确人民法院可否收取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诉讼费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我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同于民事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7年1月17日2、关于法院收取诉讼费问题,仍然有些法院违背立法本意,例如关于解除合同、确认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7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05
      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五)移送执行的时间;(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人民法院立